在征收拆迁项目中,应当先有补偿安置方案和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后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是法律程序的基本逻辑。实践中,征收方有时“程序倒装”,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签订空白协议,侵害被征收人权益。本文介绍信凯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例,张律师和任律师通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成功撤销无效协议。
委托人金先生是北京市石景山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一处,建筑面积约320平方米。2015年3月,石景山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金先生的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此期间,征收方对房屋进行了测绘和评估,却未公布正式补偿方案。2015年5月,区政府委托街道办工作人员上门,要求金先生签订补偿协议最后一页。此时,补偿安置方案尚未公告,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也未完成。金先生轻信工作人员说法,签署了空白《货币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8月,区政府才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9月方作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通知》。金先生意识到权益受损,于2015年10月委托信凯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和任律师代理此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空白补偿协议[1][2]。
本案于2016年1月开庭审理。被告区政府辩称金先生需自行举证协议无效,但信凯律师团队在张律师指导下,提供了录音证据证明签约时空白协议的本质。张律师强调,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行政协议签订必须有明确事实依据。涉案协议在补偿方案发布前签订,缺乏合法性基础。信凯律师任律师进一步指出,征收补偿应遵循“先认定、后补偿”原则,区政府未能提供调查认定结果的公示证据,违反了法定程序。协议中金先生签字时间为2015年5月,而政府落款拖至2015年12月,内容非金先生真实意愿表示。信凯律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主张举证责任在被告,区政府程序违法事实清楚,协议应当依法撤销[3]。
2016年4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基本采信信凯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撤销被告石景山区政府与金先生签订的《货币补偿安置协议》。判决书指出,征收协议必须在补偿方案及调查认定完备后签订,否则无效。法院责令区政府在60日内重新与金先生协商补偿事宜。金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为后续合理补偿奠定了基础[1]。
信凯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和任律师通过本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协议虽需自愿签订,但与民事合同有本质区别。它关系公共利益,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征收方“赶进度”导致的“程序倒装”易造成空白协议风险,一旦遭遇类似情况,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撤销无效协议。信凯律师始终坚持“专业、诚信、高效、务实”的服务理念[2][3],帮助当事人规避陷阱,确保法律程序的严肃性不被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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