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凯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团队的王律师、李律师在广东省深圳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委托人钱某因区政府未依法处理其拆迁补偿申诉,导致补偿权益被长期侵害。那么,行政部门拖延履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受害的被拆迁人又该如何通过法律武器收复失地呢?
【基本案情:拆迁申诉石沉大海,维权之路屡遭搁置】
委托人钱先生是深圳市某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面积320平方米。2005年6月,当地启动某道路扩建项目,钱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在未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确定了远低于市场价的补偿标准。钱先生于2005年8月向区政府提交书面申诉,要求重新评估并举行听证。
然而,区政府在收到申诉后迟迟未予处理。直至2006年3月,钱先生多次催促仍无果,甚至未收到任何书面答复。在此期间,征收方威胁实施强拆。深感无助的钱先生委托信凯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团队介入。王律师、李律师调查发现,区政府有明确职责义务在60天内处理申诉,但已逾期超5个月。
【律师解析:法定职责不容推诿,超期不履职等同违法】
信凯张律师团队的王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地方拆迁法规,行政机关对公民的申诉必须限期处理,超期不作为即构成违法[4]。本案中,区政府未尽法定职责,剥夺了钱先生的程序权利。类似情况下,参考房产权益保护案例可知,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是纠正违法行为的有效途径[4]。
李律师在庭审中强调:区政府辩称申诉材料遗失属管理疏失,但未能提供接收登记证明。证据显示申诉书已通过挂号信送达,行政机关必须对此担责。根据司法解释,行政部门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职的,法院应判决其限期履行或撤销原不作为决定。
案件结果
2007年9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的不履职行为,责令其在30日内重新处理钱先生的申诉,并补偿其因拖延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人的申诉程序终获重启,补偿谈判取得突破性进展。
在信凯提示
信凯张律师团队的王律师、李律师通过本案提示:拆迁权益保护需关注程序正义。政府部门拖延履职往往是为压低补偿,此时被拆迁人应保留申诉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信凯律师的诉讼策略核心是紧盯法定职责时间节点,用司法监督遏制行政怠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