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程序倒置的补偿协议
委托人李先生在漯河市某区拥有产权房屋。2015年3月,当地启动道路扩建工程,征收部门在未公示补偿方案和房屋认定结果时,多次上门要求签订协议。同年5月,街道办工作人员以”政策未定”为由,让李先生在协议末页先行签字。直至2015年8月,区政府才正式发布《征收补偿安置办法》,9月公示涉案房屋的产权认定文件。
律师解析:空白协议的致命缺陷
信凯王律师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协议的合法性应由行政机关举证[5]。本案中:
- 协议签订时间早于补偿方案公示4个月,违反法定程序;
- 被告无法证明签约时已履行告知义务;
- 协议内容存在单方篡改痕迹,与当事人真实意思不符。
案件结果
2016年4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补偿协议。判词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在缺乏法定依据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构成重大程序违法”。
信凯提示
征收方为推进项目常诱导签订空白协议,但法律要求补偿协议必须基于公示的补偿标准。遭遇”先签字后补程序”的情况,务必在6个月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