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项目中,补偿安置方案及建筑认定结果必须作为签约前置依据,这是法定程序的核心要求。信凯资深行政法律师团队曾代理的天津市河西区纪某维权案中,拆迁部门在无方案依据的情况下要求签署协议,最终被法院依法撤销。
委托人纪先生系天津市河西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区拥有产权面积328.6平方米的房屋。2017年3月,区拆迁指挥部工作人员以重点项目推进为由,要求纪先生在未出示正式文件的情况下签署协议。
出于对政府公信力的信任,纪先生在协议末页签字确认。但直至2017年8月,拆迁部门才正式发布《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同年9月作出《未经登记建筑认定结果通知书》。此时纪先生发现,协议中填写的补偿标准与方案存在重大出入。
信凯律所陈律师、李律师代理此案后指出:行政协议效力需具备三大要件:
本案中,被告在2017年5月签约时不仅未完成方案制定,更缺失建筑认定关键程序,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协议文本显示委托人签字栏日期为2017年5月,而拆迁部门签章日期却为2017年11月,证明协议内容系事后单方填充。
2017年12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全面采纳信凯律师提出的三点主张:
① 认定协议签订时无事实依据
② 确认拆迁部门未履行法定调查程序
③ 判定协议内容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当庭判决撤销涉案《拆迁补偿协议书》并责令重新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信凯陈律师、李律师特别提示:空白协议属于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其法律风险集中体现为:
当遇拆迁部门要求先行签约的情况,务必坚持”三不原则”:不见正式方案不签、不见认定结果不签、不见完整文本不签。及时保存沟通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才能守住法律赋予的补偿权益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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