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项目中,理应先有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调查认定结果,而后才能签订补偿协议,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程序要求。
2015年,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团队代理的浙江省温州市某案件中,当地街道办事处要求委托人龚先生在未公布补偿方案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直至数月后,区政府才发布补偿安置方案及房屋调查认定通知。
关键争议焦点:空白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程序倒置的补偿协议能否被撤销?
委托人龚先生系温州市某村村民,拥有合法产权房屋435.8平方米。2015年4月,区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后,街道办在补偿方案尚未出台的情况下,要求龚先生签署空白的《房票安置补偿协议书》。直到2015年8月,补偿安置方案才正式公告;房屋调查认定结果更迟至9月才发布。
信凯律师陈律师团队代理龚先生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确指出: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对行政协议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
2. 协议签订时缺乏补偿依据,违反法定程序
3. 协议落款时间显示内容系事后单方填补,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
2016年初,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补偿协议。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签订协议的行为违法,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电力建设项目未启动征收程序,却以”协议拆迁”名义要求村民搬迁?2012年,江苏省某镇政府向村民下发《房屋拆迁须知》,宣称因电网配套工程需拆除房屋,但补偿标准明显偏低且缺乏合法依据。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团队代理此案后,发现该项目存在重大程序缺陷:既无征地批复文件,也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试图通过协议拆迁规避法定补偿标准。
信凯律师采取双轨维权策略:
1.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项目审批文件及补偿依据
2. 同步启动违法施工查处程序
3. 针对镇政府”该项目属协议拆迁无征收信息”的答复提起行政诉讼
核心法律意见:
即便采用协议拆迁,也须遵循公平补偿原则[1]。镇政府拒绝公开基础文件的行为,无法规避其保障村民财产权的法定义务。
在法院立案后,镇政府主动重启协商。信凯律师通过专业谈判,4个月内将委托人宋先生的补偿金额提高数十万元,纠纷圆满解决。
商铺拆迁中,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是被征收人的法定选择权。但在2016年安徽省合肥市某商城拆迁项目中,区政府却直接以《通知》形式代替当事人选择补偿方式,引发行政纠纷。
委托人黄女士的临街商铺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仅收到《关于要求选择补偿方式的通知》,未获得真实选择机会。区政府后续直接作出货币补偿决定。信凯律师事务所任律师团队代理后指出: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选择权属于被征收人
2. 合肥市地方法规明确保障非住宅房屋的选择权
3. 单方面通知不能替代协商选择程序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作出判决:
1. 撤销涉案补偿决定
2. 责令区政府6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3. 明确要求保障被征收人补偿方式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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