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项目中,先有补偿方案再签订协议是法律的铁则。但一些征收方为了“赶进度”,常会打乱顺序,强迫被征收人签署空白协议,严重侵害补偿权益。
2015年初,信凯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在天津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委托人李某的房屋被纳入南开区某道路扩建征收范围,却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前就被迫签订空白协议。最终,在张律师的代理下,法院认定程序违法,依法撤销协议。本案例展现了法律程序的不可动摇性,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借鉴。
委托人李某是天津市南开区某社区居民,在2009年购入一处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2015年2月,区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李某的房屋被纳入征收区域用于道路改造。期间,征收方上门进行测绘和评估,并承诺“尽快补偿”。然而,在补偿安置方案尚未公布时,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4月要求李某在协议最后一页签字,声称“这是初步意向”。
出于配合征收工作,李某在协议上签字。但该协议内容空泛,关键信息如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均未填写。直至2015年6月,区政府才正式公布补偿安置方案。李某发现协议最终被补填为货币补偿方式,金额远低于合理市场价。意识到权益受损,李某委托信凯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寻求法律救济。
信凯张律师分析此案后指出,补偿安置协议必须以事实为依据。本案中,协议签订时间(2015年4月)早于补偿方案公布(2015年6月),违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核心程序要求。类似权威案例中,如摘要[4]所述房产纠纷案,法院强调“补偿决定必须以明确文件为基础”,否则无效。张律师据此在诉讼中论证:
张律师在庭审中提交录音证据证明签约时协议空白,并强调“程序倒置”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如摘要[4]展示的权威实践,律师需细致取证,确保法院采信事实。
张律师通过本案提示,征收补偿协议不是普通民事合同,必须严守“先方案后签约”程序。被征收人遇到空白协议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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