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必须先有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认定结果,才能签订补偿协议,这是法定程序的核心。实践中,征收方为赶进度常要求被征收人签署空白协议,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
信凯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仙居县某街道办事处于2014年6月与委托人王先生签订了补偿协议,但直至同年11月才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2月才作出房屋认定通知。这明显违反程序正当性原则。
那么,这种缺乏事实依据的空白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委托人如何成功维权?
委托人王先生是浙江省仙居县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面积380平方米的房屋。2014年5月,仙居县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王先生房屋被纳入道路建设项目范围。
征收过程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多次上门施压,要求王先生在协议末页签字。当时项目补偿方案尚未公示,房屋性质认定也未完成。迫于压力,王先生在2014年6月签署了一份未填写具体条款的《安置补偿协议书》。直到5个月后,仙居县政府才陆续发布补偿方案和房屋认定通知。
意识到权益受损的王先生,在信凯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团队的指导下,于2015年1月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协议。
本案于2015年3月开庭审理。被告仙居县政府辩称王先生需自行举证协议无效,且坚称程序合法。
信凯律师团队的王律师当庭指出核心违法点: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对协议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街道办事处签订协议时,补偿方案尚未制定,房屋认定结果也未公示。这导致协议内容完全脱离事实依据,违背《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的法定程序。
王律师团队提供的关键证据包括:
王律师强调:“行政协议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程序完备的基础上。征收方用空白协议剥夺被征收人知情权,属重大程序违法。”
2015年8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信凯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一审判决撤销仙居县政府与王先生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书》。法院认定,行政机关在缺乏补偿依据的情况下订立协议,侵害了委托人实质性权益。
信凯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团队通过本案提示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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