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补偿安置方案和未经登记建筑调查结果必须先于补偿协议签订,这是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和逻辑顺序。但在实践中,征收方为赶进度往往倒逼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导致补偿权益严重受损。
信凯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团队在浙江省舟山市代理了李先生的一起案件。2015年初,区政府委托街道办要求李先生签订补偿协议,但直到数月后才发布安置方案和建筑调查结果。那么,这种缺失事实依据的协议是否合法?信凯律师如何强势撤销?本文将基于真实案例展开分析。[2]
委托人李先生是浙江省舟山市某区居民,2015年初,区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其名下国有土地上的300平方米房屋被纳入某改造项目范围。征收启动后,相关部门迅速完成房屋测绘和评估工作。
2015年3月,街道办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促李先生签署补偿协议最后一页,声称“方案即将公布,签字只是形式”。李先生无奈下签订了一份空白《房票安置补偿协议书》。然而,区政府直至2015年7月才正式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8月作出《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通知》。
李先生后在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团队的指导下,于2015年10月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违法协议。
本案于2015年12月开庭审理。被告区政府辩称李先生应承担撤销协议的举证责任,但信凯律师王律师团队通过视频录音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为空白,并明确指出程序违法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行政协议签订需以补偿方案和调查结果为依据。被告区政府虽提供了未经登记建筑认定表,却无法证明其已在协议签订前公示,违反法定程序。王律师强调,补偿协议非民事合同,涉及公共利益,必须严格遵循事实先行原则。类似征拆案件中,行政机关必须遵守自身承诺,否则构成权益侵害。[2]
协议书中李先生的签署时间为2015年3月,但被告方落款却延至2015年11月,证明内容非当事人真实意愿,而是事后单方面填充。
2016年4月,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程序严重违法,无法证明协议依据的合法性,一审判决撤销区政府与李先生签订的《房票安置补偿协议书》,责令60日内重新作出合法补偿决定。李先生据此获得了更高补偿金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信凯律师王律师团队通过本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协议需有补偿方案和调查结果作为前提。实践中,征收方常以“程序倒装”逼迫签订空白协议,导致补偿标准偏低。被征收人应当:
类似案件证明,协议拆迁虽有灵活性,但必须合法推进。信凯律师成功维权体现专业力量,呼吁行政机关恪守法律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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