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项目中,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和程序顺序是保障被征收人权益的核心依据。实践中,征收方往往先签订空白协议后发布方案,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被征收人权益受损。日前,信凯律师团队成功代理深圳市一宗国有土地征收纠纷案,15户被征收人维权后成功撤销补偿协议。
2010年初,深圳市某区政府因城市建设项目需要,作出《征收土地预公告》,对辖区内15户居民位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项目启动后,征收方开始密集测绘和入户调查,并在未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的情况下,于2010年5月委托街道办事处与委托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签署时仅为空白模板,核心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均未填入。
直至2010年8月,区政府才正式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年9月出具《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的通知》。委托人发现协议补偿远低于法定标准,且征收方以空白协议为据强制搬迁。15户家庭在信凯律师团队的协助下,于2010年11月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案协议。
信凯律师团队的杨律师、陈律师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补偿安置方案和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结果必须先行公布,才能作为签订协议的依据。本案中,被告区政府在协议签订后数月才发布方案,违反了”程序倒装不可逆”的法律原则。征收方通过空白协议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协商权,构成实质侵权[4]。
庭审中,被告区政府辩称委托人需举证协议无效,但信凯律师团队提供视频录音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时的空白性质,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强调被告应对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区政府的方案未能证明已依法公示,导致协议缺乏事实基础。
Building of the former hotel demolition for new construction, using a special hydraulic excavator-destroyers. Complete highly mechanized demolition of building structures. Construction site concept
2011年3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15户委托人与区政府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责令区政府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法院认定涉案协议签订时缺乏必要事实依据,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不仅避免了补偿损失,还为后续协商争取到公平安置。
信凯律师团队的杨律师、陈律师提示广大被征收人:拆迁项目必须遵循”方案先行、协议后签”的法律顺序。空白协议表面上高效,实则侵犯核心补偿权。遇到类似纠纷,应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收集证据,通过诉讼或谈判确保程序正当性。无论住宅还是经营性房屋,补偿方式选择权均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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