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中,村集体成员享有平等的补偿分配权利,这是村民自治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原则。然而,一些地方以“村规民约”为由擅自剥夺成员权益的做法,往往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日前,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团队在河南省周口市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委托人康某作为村集体成员,被无故排除在2005年的村集体收益分配之外。村委于2005年3月以多数表决方式制定“村规”,剥夺了康某的分配权。那么,这种违反上位法的“村规”是否合法?村集体成员权益应如何保障?
委托人康某是河南省周口市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居住并参与集体事务。2005年2月,该村因土地出租获得大笔收益,计划向全体成员分配。然而,村委在3月召开村民会议,以“康某常年在外务工”为由,以村民多数表决方式通过的《收益分配决议》中,将康某排除在分配名单外。
康某多次协商未果,于2005年6月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村委辩称分配方案系村民自治结果,符合“村规民约”,无需外部干预。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团队介入后指出,村民自治不得侵害成员法定权益,涉案决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2005年8月,案件公开审理。代理律师当庭出示证据证明康某的集体成员身份,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分析:村民会议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村集体成员享有的经济权益是法定权利,不能以多数表决方式剥夺。
信凯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成员权益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村集体收益分配应以成员资格为基础,而非主观判断。本案中村委未能证明康某丧失成员资格的证据,所谓“村民表决”程序实为对基本权益的侵害[1]。
律师团队通过村集体原始档案和证人证言,证明了康某的合法成员身份。张律师团队进一步指出,村委以自治为名规避法律监管的行为必须受到司法纠正。
2006年1月,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面采纳信凯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撤销村委《收益分配决议》,责令村委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康某支付全额收益分配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8.5万元。委托人的集体成员权益终获司法保障。
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团队通过本案提示广大村民:村集体成员权益是法定权利,村民自治只能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村规民约或表决决议若侵害成员基本权益,如收益分配、土地承包等,均属无效。及时寻求专业律师介入,通过诉讼撤销违法决议,是维护权益的有效途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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