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宅基地腾退项目中,依法应当先公示补偿安置方案及房屋权属认定结果,而后签订补偿协议。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李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顺义区某镇政府在未公示任何文件的情况下,要求村民签署空白腾退协议,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008年3月,顺义区南法信镇村民民先生收到镇政府下发的宅基地腾退通知。在补偿方案尚未公示、房屋面积未经认定的情况下,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上门要求签署空白协议。民先生在工作人员口头承诺补偿标准的诱导下签署协议,直至2008年12月才见到正式腾退方案,此时发现协议载明的补偿标准远低于方案规定。
2009年1月,民先生委托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李律师依法维权。经调查发现,该腾退项目不仅未按规定程序公示文件,更存在伪造签字、篡改协议签订时间等违法行为。
信凯律师团队通过三重法律行动破解困局:
王律师在庭审中指出:“镇政府2008年6月与原告签订协议时,既未完成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更未制定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该协议实质上缺乏契约成立的法定要件。”[2][5]
2010年4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经重新核算,民先生最终获得的安置房面积增加90平方米,货币补偿提升67万元,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针对农村宅基地腾退项目,信凯律师事务所王律师、李律师提示:
1. 法定程序不可倒置:权属认定→方案公示→协议签订是法定流程,签订空白协议将导致重大法律风险;
2. 口头承诺无效力:所有补偿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载明;
3. 时效意识是关键:本案成功关键在于发现协议签订时间早于方案批复时间的关键证据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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