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被征收了,补偿款拖了大半年才拿到,听说能要利息,可征收部门说‘按活期利率算’,这合理吗?”最近,帮北京朝阳的王阿姨解答这个问题时,我深深感受到:征收补偿款利息,看似是小问题,却藏着被征收人最容易忽略的“权益缺口”。今天,咱们就结合最高法院案例,把这笔“利息账”算明白——您该不该拿?该拿多少?怎么才能拿到手?
一、先搞懂:征收补偿款,为什么会有“利息”这一说?
很多朋友觉得:“补偿款是给我的钱,拖着不给就算了,还要利息?”其实,利息不是“额外要求”,而是法律对您资金占用损失的法定补偿。
简单说,您的房子或土地被征收,相当于您提前“借”给了征收方一笔钱(补偿款)。如果征收方没按时支付,这笔钱本可以用来存银行、理财、周转生意,产生的收益就是您的损失。法律为了公平,规定征收方必须支付利息——这就是“征收补偿利息”的由来。
法律依据很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写着“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民法典》第118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利息是债权的法定孳息。简单说:先给钱,再搬家;不给钱,耽误了就得赔利息。
二、最高法院怎么判?两个典型案例,帮您看透利息“门道”
法律规定是原则,但具体怎么算?最高法院的案例就是最权威的“答案”。咱们看两个真实判例,您就明白了。
▶案例一:利息算“活期”还是“LPR”?最高法院:别拿活期利率“打发人”
基本案情:江苏的赵先生2019年签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款150万在2020年6月前付清。可征收部门直到2021年12月才付款。赵先生要求按当时1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利息,征收部门却坚持按“活期存款利率0.3%”算——两者差了10多倍!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行申XXX号裁定明确:征收补偿款延迟支付的利息,应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理由是:活期存款利率远低于市场资金成本,无法弥补被征收人的资金占用损失;而LPR能反映当前市场资金价格,更公平合理。
信凯律师解读:这个判例太重要了!过去很多征收部门用“活期利率”搪塞,现在最高法院定了调:按LPR算! 比如您家补偿款100万,拖1年,按2023年1年期LPR3.45%算,利息是3.45万;若按活期0.3%,只有3000块——差了10多倍!这笔钱,您该要!
▶案例二:利息从哪天开始算?“协议约定日”还是“实际付款日”?
基本案情:广东的李女士2018年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约定“补偿款在评估报告送达后30日内支付”。可评估报告2018年5月送达,征收部门直到2019年10月才付款。李女士认为利息应从“评估报告送达后30日届满日”(2018年6月)算起,征收部门却主张从“实际付款日往前推1年”算。
法院判决:最高法院(2021)最高法行终XXX号判决:利息起算时间以“约定付款期限届满日”为准。协议明确写了“评估报告送达后30日内支付”,那就从第31天开始算利息;没约定期限的,从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信凯律师提醒:签协议时一定看清“付款时间”! 这是计算利息的“起点”。如果征收部门没按约付款,从到期日第二天起,每一天都在“生利息”——这笔钱,您别漏了!
三、利息到底怎么算?这三个“关键数”,您必须记牢
结合最高法院案例和实务经验,咱们把利息计算拆成3步,您一看就懂:
1. 起算时间:从“该给钱的那天”开始
– 有协议:按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日(比如“协议签字后60日内付款”,就从第61天算)。
– 没协议:从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算(补偿决定上会写“限XX日内支付”)。
– 特殊情况:如果对补偿金额有争议,通过诉讼或裁决确定了补偿款,从判决/裁决生效之日起算。
2. 计算标准:优先LPR,特殊情况看约定
– 一般情况:按1年期LPR计算(当前是3.45%,具体以付款时央行公布的利率为准)。
– 协议有约定:如果协议写了“按XX利率算”,且不低于LPR,按约定执行(比如约定“按年利率6%”,那就按6%算)。
– 注意:不支持“利滚利”(复利),除非征收方明确同意。
3. 计算基数:不止“房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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