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后台收到很多朋友的消息:“我家房子要征收了,听说《房屋征收补偿法》第十条很重要,到底规定了啥?”“政府给的补偿款总觉得少,是不是这条没用好?”其实啊,第十条就像是征收补偿的“总开关”,直接关系到您能拿到多少补偿、程序是否合法。今天咱们就用大白话聊聊这条规定,帮您避开陷阱,守住应有的权益。
一、房屋征收补偿法第十条:到底说了啥?——3大核心内容拆解
首先得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家常说的“房屋征收补偿法”)第十条,其实是征收程序的“起点规矩”,主要管三件事:“为啥拆”“拆哪块”“怎么补”。简单说,就是政府要拆您的房子,必须先把“底牌”亮明白,不能藏着掖着。
1. 征收前提:不是想拆就能拆,“公共利益”是红线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但在这之前,有个隐藏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比如修地铁、建学校、改造危房小区,这些是大家都能受益的,合法;但如果是开发商想拆了盖商场,那就不行,得走商业拆迁的谈判路子,不能用征收的“强制权”。
您要盯紧这点:如果有人跟您“拆了盖写字楼”,却拿着“征收文件”来谈补偿,您可以直接问:“这次征收的公共利益批文在哪?给我看看!”没有批文,征收程序从一开始就违法,补偿方案自然无效。
2. 补偿范围:这5笔钱,少一笔都不行!
第十条要求征收补偿方案必须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您有权拿的补偿,至少包括5笔钱:
– 房屋价值补偿:房子值多少钱,按征收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算(不是政府随便定价!);
– 搬迁补偿:搬家产生的费用,比如搬运费、误工费;
– 临时安置补偿:如果没给现房,过渡期间租房的钱(或政府提供的周转房);
– 停产停业损失:如果房子是开店的,得赔您停业期间的利润损失;
– 奖励性补偿:有些地方设“提前搬迁奖”,但注意:奖励不能冲抵核心补偿!比如房子值100万,奖励5万,总数不能低于100万,不能说“给5万奖励就少给10万房款”。
信凯提醒:很多朋友只盯着“房款”,忽略了后4项。比如北京朝阳区的王阿姨,一开始只拿到房款补偿,后来律师帮她主张“临时安置费”(她租房每月5000元,过渡期2年,直接多要了12万),这就是第十条规定的“补偿范围”没吃透的教训。
3. 程序保障:您的“知情权”“参与权”,法律撑腰!
第十条第二款是关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这句话藏着两个“护身符”:
– 必须公示:补偿方案得贴在社区公告栏、政府官网,让所有人都能看到,不能“内部通知”;
– 必须听意见:您觉得补偿低、安置房远,30天内可以书面提意见,政府得“记录在案”并回复。如果多数人不同意,还得开听证会修改方案。
举个例子:去年信凯接手的海淀某小区征收案,政府最初方案给的安置房在五环外,居民通勤要2小时。我们帮30户业主联名提交意见,要求“就近安置”,后来政府果然调整了方案,新增了三环内的安置房选项——这就是第十条“参与权”的力量!
二、这些误区,90%的人都踩过坑!——第十条背后的“风险提示”
信凯律师每年接几百个征收咨询,发现大家最容易在第十条上犯3个错,轻则补偿少拿,重则房子被拆却维权无门:
误区1:“政府说多少就是多少,咱老百姓没法争”
真相:第十条明确规定补偿要“公平合理”,不是政府“一言堂”。如果评估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比如周边二手房卖5万/平,评估只给3万),您可以:
① 要求评估机构“当面说明”(他们得拿出数据支撑,比如可比房源成交价);
② 申请复核评估(换一家机构重新评);
③ 直接请律师起诉,推翻评估结果。
信凯去年帮西城区的李大哥维权,他的四合院评估价1200万,律师调查发现周边类似院落成交价1800万,通过起诉重新评估,最终多拿了600万——“公平合理”不是口号,是法律给您的底气。
误区2:“先签字再拿钱,晚签可能吃亏”
真相:第十条强调“先补偿后搬迁”,意思是补偿没到位、安置没落实,您有权不搬!但现实中,有些征收方会用“早签奖10万”“晚签一分没有”催您签字,千万别急!
北京通州的张大爷就吃过这个亏:征收方说“3天内签字奖8万”,他急着想拿钱,结果签了字才发现,补偿款里少了“临时安置费”(过渡期租房钱),后来想维权,签字的合同却成了“绊脚石”。记住:奖励是“甜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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