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老百姓一辈子可能就遇到一次征收,房子、土地被征收,最关心的就是“补偿款能拿多少”“怎么到手安全”。最近不少朋友问:“律师,征收方说要给我补偿款,但让我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票’),这合理吗?不开行不行?”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了聊透这个问题——征收补偿款到底要不要开专票? 不开的话,双方需要什么凭证?遇到特殊情况又该怎么处理?看完这篇文章,您心里就有数了!
一、先搞懂:征收补偿款和“专票”到底是个啥?
在聊“要不要开票”之前,咱们得先明白这两个词是啥意思,不然容易绕晕。
征收补偿款:简单说,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比如修地铁、建学校、旧城改造),需要征收咱们的房子、土地或者其他财产时,依法给咱们的“赔偿”。这笔钱不是“做生意赚的”,而是对咱们财产损失的补偿,核心是“弥补损失”,不是“交易所得”。比如您家老房子被征收,给的补偿款包括房子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这些,都属于征收补偿款。
专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票咱们普通人接触少,主要是企业用的。它的作用是“抵扣税款”——比如A公司从B公司买了100万的货,B公司给A公司开专票,A公司就能用这张票抵扣自己要交的增值税。简单说,专票是“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凭证,只有发生了“销售货物、提供服务、转让不动产”等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行为,才需要开专票。
二、核心问题:征收补偿款到底要不要开专票?法律依据在这!
直接说结论:征收补偿款不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啥?因为征收补偿款不是“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自然也就不需要开专票。这个结论不是瞎说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征收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注意关键词:“销售”“进口”。征收补偿是咱们“被动失去财产”拿到的补偿,不是咱们主动“销售”房子或土地。比如您没想把房子卖掉,是国家要征收,您才拿补偿款,这和“卖房”完全是两码事,所以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
2. 国家税务总局专门明确过:补偿款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早就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款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现在营改增了,这个规定的精神延续到了增值税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七)项明确:“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不管是土地还是房子,只要是“被征收”拿到的补偿款,本质上都是“财产被国家收回的补偿”,不属于“销售”,所以不征增值税,更不需要开专票。
三、不开专票,那收款方和征收方需要什么凭证?
可能有朋友会问:“不开专票,我收钱总得给对方个凭证吧?征收方要入账,没有票怎么办?”别担心,不开专票不代表“没有凭证”,双方需要的是合规的财务凭证,不是专票。
1. 收款方(被征收人):给“收款收据”就行
咱们作为被征收人,拿到补偿款时,给征收方开一张收款收据就行,写清楚:
– 收款人(您的姓名/名称)
– 金额(大写和小写)
– 事由(比如“XX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款”)
– 日期
– 收款人签字/盖章
这张收据就证明“您收到了这笔钱”,既合法又合规,不用开专票,也不用开普通发票(普票)。
2. 征收方:凭“补偿协议+收据+政府文件”入账
征收方(一般是政府或相关部门)给咱们付补偿款,他们入账也不需要专票。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他们需要留存这三类材料:
– 政府征收文件:比如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证明征收是合法的;
– 征收补偿协议:双方签字盖章的协议,明确补偿金额、支付方式等;
– 收款收据:您开的收据,证明钱已经付给您。
有了这些,征收方就能合规入账,税务部门也认可,完全不用担心“没有票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
四、特殊情况:这些补偿款场景,您得注意!
虽然“征收补偿款不用开专票”是基本原则,但实践中有些特殊情况容易混淆,咱们得提前知道,避免被“忽悠”。
1. 区分“征收补偿”和“回购补偿”
有时候征收方会说:“我们不是征收,是‘回购’您的房子,所以您得开票。”这时候您得擦亮眼!
– 征收补偿:是国家强制行为,您必须交房,补偿按法定标准算,不用开票;
– 回购补偿:是双方协商一致,您“自愿卖房”给征收方,性质等同于“房屋买卖”,这就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了,需要开普票(企业可能开专票)。
怎么区分?看有没有县级以上政府的征收决定:有征收决定,就是强制征收,不用开票;没有,只是双方协商“回购”,才需要开票。实践中99%的征收都是前者,别被征收方用“回购”借口骗开票!
2. 企业被征收:补偿款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增值税仍不用开专票
如果您是企业,厂房、机器设备被征收,拿到的补偿款增值税层面仍然不用开专票(因为不是销售行为),但企业所得税层面需要处理:
– 补偿款中的“房屋、土地价值补偿”,如果不超过被征收财产的净值,不用交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可能需要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根据《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可以递延纳税,等搬迁完成后再汇总计算。
注意:企业所得税是“企业自身要交的税”,和“给征收方开专票”是两码事!别因为担心企业所得税问题,就被忽悠着开专票,这是两回事。
3. 补偿款包含“利息”:利息部分要不要开票?
有些征收补偿款会包含“逾期付款利息”(比如没按时给补偿,额外给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属于“存款利息”或“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存款利息不征增值税),所以利息部分也不用开专票,和补偿款一起开收款收据就行。
五、专业提醒:遇到补偿款税务问题,别自己“琢磨”,找对人很重要!
看到这您可能觉得:“道理我懂了,但征收方非让我开票怎么办?”“企业补偿款企业所得税怎么算才最省?”这些问题看似简单,背后可能藏着法律风险和税务陷阱。
1. 自己处理容易踩的“坑”
– 被忽悠开票:征收方说“没有票我们没法入账”,您一紧张开了专票,结果成了“增值税纳税人”,平白无故要交税,还得做纳税申报,麻烦又吃亏;
– 凭证不全:以为“收钱就行”,没留征收文件、补偿协议,后面征收方说“补偿多了要退”,您拿不出证据,有理说不清;
– 企业税务风险:企业被征收后,补偿款入账不规范,被税务部门认定为“未申报收入”,面临罚款和滞纳金,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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