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政府就说要征收我们的地,公告贴了,字也签了,结果一直没动静,现在突然说要拆,这补偿还能按当年的标准来吗?”“土地空置了十年,房子都老化了,当初的补偿款现在够买新房吗?”最近,不少朋友遇到这样的困惑:土地被征收后迟迟未拆迁,拖了十年甚至更久才启动,到底还能不能拿到补偿?补偿标准该怎么算?今天,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就结合多年办案经验,为您一次性讲透这个问题。
一、土地征收“十年未拆”,法律上怎么说?
首先得明确一个核心问题:土地征收和拆迁是两个环节。征收是政府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拆迁则是征收后对地上附着物(如房屋、青苗等)的清除和补偿安置。实践中,可能出现征收程序已启动(比如已发布征收公告、完成补偿登记),但因规划调整、资金不到位、项目搁置等原因,拆迁工作迟迟未开展,导致土地“被征收却未拆”的状态。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土地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征收程序合法,无论拖了多久,只要最终实施拆迁,就必须给予补偿。法律不会因为政府拖延拆迁而免除补偿义务,这是被征收人的法定权益,不会因时间流逝而“过期作废”。
二、核心问题:十年后拆迁,到底有没有补偿?
答案是:有补偿!而且很可能按现在的标准算!
很多被征收人担心“拖了十年,政府会不会不认了”,或者“补偿按十年前的低价,亏大了”。其实,法律对补偿标准的时点有明确规定,关键看“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征地批准机关作出批准征地之日”。
1.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征地批准时”还是“拆迁时”?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如宅基地、承包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如果十年前已取得征地批文(即省级政府或国务院已批准征收),但拆迁拖延至今,补偿标准怎么定?实践中分两种情况:
– 如果十年前已签订补偿协议并约定了补偿金额:需看协议是否有效。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按协议履行;但因政府原因导致拆迁拖延多年,物价上涨、房屋贬值,被征收人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适当提高补偿(需结合证据和司法实践判断)。
– 如果十年前未签订协议,仅完成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应按“实际拆迁时”的标准重新评估。因为法律要求的“及时补偿”未被履行,拖延导致的损失不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比如,十年前当地房价每平3000元,现在涨到8000元,若按十年前标准,被征收人无法买到同等住房,显然不公平。
2. 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时点明确为“征收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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