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厂房拆迁项目中,补偿标准的确定需以专业评估及合法程序为依据。2015年,信凯律师事务所白律师、赵律师代理天津市津南区某制造企业厂房拆迁案时,发现征收方在评估中存在重大疏漏:故意遗漏企业停产停业损失及大型设备搬迁费用,补偿方案远低于法定标准。
【案件难点:补偿项目被刻意遗漏】
委托方某机械加工厂位于津南区工业园内,厂房面积3800平方米,拥有重型生产设备22台。2014年10月,该区域因市政道路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2015年3月,企业收到《拆迁补偿决定书》,但补偿金额仅包含房屋重置价和土地补偿,未核算下列法定项目:
- 企业因搬迁导致的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
- 大型精密设备拆卸运输及调试费用;
- 原材料仓储及产品报废损失。
【律师突破:三重法律程序施压】
信凯律师团队采取组合式维权方案[4][5]:
- 评估复核申请:2015年4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20条,对评估报告遗漏项提出书面异议;
- 行政协议诉讼:5月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补偿决定违反《物权法》第42条关于足额补偿的规定;
- 补偿方案听证:同步申请区住建委召开补偿方案听证会,现场展示设备迁移成本审计报告。
【胜诉关键:设备迁移成本的专业论证】
庭审中,信凯律师当庭提交的关键证据形成有力反驳[5]:
-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出具的《设备迁移技术指南》,载明重型设备需特种运输;
- 第三方审计机构核算的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清单(总计187万元);
- 税务报表证明企业近三年年均利润,据此主张停产损失。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定征收方对专业性损失项目存在核定过错。
【案件结果】
2016年9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补偿协议:在原补偿方案基础上增加设备迁移费、停产损失等款项共计432万元,企业总补偿额提升61%,合法权益获全面保障。
信凯办案启示
通过本案,白律师、赵律师提示企业业主[1][4]:
- 财产目录留存:对厂房设备进行影像留存并公证,避免征收时漏评;
- 损失科学量化:停产损失需提供纳税证明,设备迁移应提交专业报告;
- 善用程序倒逼:将评估复核、协议诉讼、行政听证程序组合运用,实现补偿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