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家地里的果树刚挂果就被征收了,树根还能卖钱,这算不算残值补偿?”“我厂房的设备刚买3年,拆迁后剩下的机器值不少钱,能给补偿吗?”最近接到不少朋友咨询,土地征收时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那些“剩下的东西”——比如房屋拆后的旧砖瓦、果树挖走的树根、没用完的生产材料,到底有没有“残值补偿费”?
今天咱们就用大白话聊聊这个话题,帮您弄明白:土地征收到底有没有残值补偿费?哪些情况能争取?怎么才能不漏掉这笔“隐形钱”?
一、先搞懂:土地征收中的“残值”到底是什么?
聊“残值补偿费”,得先知道什么是“残值”。简单说,残值就是您的财产在被征收时,除去主要使用价值后,剩下的那部分价值。举个例子:
– 您的地里种了玉米,征收时玉米已经收完了,但剩下的玉米秸秆还能卖钱当饲料,这秸秆的钱就是“残值”;
– 您的厂房要拆迁,厂里的机器设备搬不走,拆下来的旧钢材、电机还能卖废品,这废品的钱也是“残值”;
– 农村的土坯房被征收,拆下来的旧砖瓦、木料还能用来盖小棚子,这些材料的价值同样是“残值”。
说白了,残值就是“还能再利用一次”的钱。但问题来了:这笔钱,法律到底规定要不要给?
二、法律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包含“残值补偿费”吗?
先给大家吃个“定心丸”:咱们国家的《土地管理法》里,确实没有单独列“残值补偿费”这个名目。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包括4项:
1. 土地补偿费(给村集体,再分给村民);
2. 安置补助费(保障失地农民生活);
3.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比如房子、果树、大棚的钱);
4. 青苗补偿费(没成熟的庄稼、蔬菜的钱)。
看到这您可能急了:“法律没写,那我的残值是不是就没了?”别担心!虽然没单独列“残值补偿费”,但残值其实藏在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里!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要“按照重置成本结合成新度计算”。啥意思呢?就是说,您的房子、果树、设备这些附着物,补偿时要算“现在重新买要花多少钱”,再根据“用了多久、新旧程度”打折。这个“打折后的价值”,其实就包含了“残值”。
举个例子:您的一台设备买时10万,用了5年,现在重新买同款要8万,成新度算50%,那补偿费就是8万×50%=4万。这4万里,既包括设备还能继续使用的价值,也包括拆下来卖废品的钱(残值)。所以,残值不是“有没有”的问题,而是“有没有算准、算足”的问题。
三、实践真相:残值补偿,可能藏在这3个地方!
现实中,很多征收方会故意“忽略”残值,或者用“废品不值钱”搪塞。其实,只要您注意这3类情况,完全能把残值补偿“抠”出来:
1. 地上附着物评估时的“残值考量”:别让“一刀切”坑了您
评估是残值补偿的关键!比如您家的钢结构厂房,征收方可能按“废铁价”评估(每吨两三千),但实际厂房的钢材还能二次利用,市场价可能是每吨五六千。这时候您就得要求评估机构:必须考虑附着物的“剩余利用价值”,而不是直接按“废品价”算。
信凯律所去年接过一个案例:河北李先生的养殖场拆迁,评估公司按“废铁价”给钢结构棚补偿12万,我们介入后重新委托评估,证明钢材还能用于搭建新棚,最终按“二手建材价”补了28万,多出来的16万就是残值!
2. 青苗补偿里的“残值余值”:庄稼收完了也能拿钱
很多人以为“青苗补偿只给没成熟的庄稼”,其实不然!如果您的地种的是多年生作物(比如果树、中药材),征收时虽然主产品已收获,但根系、植株还能再产出(比如果树来年还能结果),这部分“余值”也该补偿。
比如山东的张大姐种了3亩葡萄,征收时葡萄已卖完,但葡萄藤还能活5年,征收方一开始只给了青苗补偿3000元/亩,我们据理力争:“葡萄藤是多年生附着物,剩余5年的产出价值就是残值”,最终每亩多补了8000元,3亩地多拿2.4万!
3. 特殊附着物:设备、设施的“剩余价值”:别让“搬不走”变“白扔”
企业拆迁最容易出现残值纠纷!比如工厂的生产线、养殖场的自动喂料系统,这些设备拆下来可能没法再用,但里面的电机、配件还能卖钱。征收方往往说“设备你自己搬,搬不走就扔”,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因征收造成的设备损失、搬迁费用,都该补偿,其中就包括设备的残值。
北京一家食品厂去年拆迁,厂里的冷库设备搬不走,征收方只肯给5万“搬迁费”,我们通过评估证明冷库的压缩机、冷凝器等核心部件二手市场价值15万,最终争取到18万补偿(含3万搬迁费),多出来的13万就是设备残值!
四、注意!这些误区可能让您错失残值补偿
实践中,不少朋友因为不懂规则,白白丢了残值补偿,这3个误区千万别踩:
误区1:“残值就是废品,不值钱,不要也罢”
大错特错!工业设备、建材、多年生植物的残值可能比您想象的高得多。比如一套二手印刷机,废品价可能只有1万,但如果配件完好,二手市场价可能5万以上;农村的老榆木房梁,废品价几百块,但当成老木料卖可能上万。别让征收方用“废品不值钱”忽悠您!
误区2:“征收方说‘没有这项补偿’,我就默认了”
法律没单独列“残值补偿费”,但没说“不给残值”!征收方往往利用信息差,用“政策没规定”当借口。这时候您要记住:只要您的财产有剩余价值,就有权主张补偿,法律依据就是“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包含剩余利用价值”。
误区3:“自己不清点,证据丢失说不清”
这是最吃亏的!很多朋友在征收时没提前拍照、录像,也没列清单,等东西拆完了,说“我这里有台设备”“那里有10棵果树”,征收方不认,您也没证据。记住:残值补偿的核心是“证据”,没证据等于零!
五、想拿到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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