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总,咱们的矿场要被政府收回了,听说现在不收矿业权补偿费了,这补偿还能拿到吗?”
“李哥,我接手这个探矿权时交了一大笔钱,现在到期不延续了,之前交的补偿费能退吗?”
最近,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里,不少矿业权人都在问类似的问题——“矿业权补偿费现在到底征不征收?”有人说早取消了,有人说还得交,政策一变再变,到底该信谁?
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了讲:矿业权补偿费现在征不征?哪些情况要交、哪些情况不用交?如果您的权益受损,该怎么维权? 看完这篇文章,让您少走弯路,守住“矿”里的真金白银。
一、先搞懂:矿业权补偿费,到底是个啥“费”?
聊“征不征收”前,咱们得先明白:矿业权补偿费和您常听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资源税”不是一回事。很多朋友容易混淆,结果该拿的补偿没拿到,不该交的费用却交了,吃亏又闹心。
简单说,三者的区别看这里:
| 名称 | 本质 | 什么时候交/拿 |
|——————|———————————–|———————————–|
| 矿业权补偿费 | 国家或他人对矿业权人的“损失补偿” | 矿业权被收回、转让、提前终止等情形 |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矿业权人拿矿权时给国家的“对价” | 申请探矿权、采矿权时(一次性或分期) |
| 资源税 | 开采矿产资源时给国家的“税收” | 每月/季度按开采量或销售额申报缴纳 |
划重点:矿业权补偿费不是“税”,也不是“出让金”,而是对矿业权人“合法投入损失”的补偿。比如您的矿场干了5年,投了设备、修了路,结果因国家规划要关停,这部分投入的损失,就该通过“补偿”来弥补。
二、2024年最新政策:矿业权补偿费,现在到底征不征收?
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直接给结论:目前没有全国统一的“矿业权补偿费”税种,但在特定情形下,矿业权人依法有权获得补偿(类似“补偿款”),也可能需要支付补偿(比如违约补偿)。
具体分两种情况:
(一)这些情况,您“有权拿补偿”(不涉及“征收”,而是“获得补偿”)
很多朋友问“不征收吗”,其实是想问:“我的矿权被收回/终止了,能不能拿到补偿?” 答案是:符合条件,必须给。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2024年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及自然资源部近年来的政策,以下3种情形,矿业权人有权获得补偿:
1. 因公共利益需要,矿业权被依法收回
比如国家修铁路、建水库、划自然保护区,需要收回您的探矿权或采矿权。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对您的剩余资源储量价值、已投入的勘查开采成本、设备搬迁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等进行补偿。
– 举个例子:张老板在河北某地有座铁矿,采矿权还剩8年,已投入设备500万、修路300万。后因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矿场需关停。最终通过律师介入,政府补偿了剩余资源价值800万+设备搬迁200万+停产损失150万,合计1150万。
2. 矿业权到期未延续,且非自身原因导致
比如您的采矿权到期了,申请延续时,因地方政策调整(比如“产能置换”“环保限批”)导致无法延续,这种情况下,您对剩余资源的投入有权获得补偿。
– 注意:如果是您自己没按时申请延续、或因违法开采被吊销许可证,那就拿不到补偿了。
3. 政府违约或政策变动导致矿业权无法正常行使
比如您依法取得探矿权后,政府因规划调整突然禁止勘查,导致您无法开展工作。这种“政府违约”情形,您可以要求补偿勘查投入、资金占用损失等。
(二)这些情况,您“可能需要支付补偿”(不是“征收”,而是“违约/侵权补偿”)
除了“拿补偿”,少数情况下矿业权人也可能需要“付补偿”,比如:
– 违约转让矿业权:您把采矿权转给他人,但合同没到期就单方面终止,可能需要支付对方违约补偿。
– 超界开采侵权:您越界开采了邻矿的资源,需要对邻矿权人进行侵权补偿。
但这和“国家征收矿业权补偿费”完全是两码事——前者是民事主体之间的违约/侵权责任,后者是国家层面的行政征收。目前国家没有开征“矿业权补偿费”这个税种,大家不用担心被“额外收费”。
三、小心误区!这些“不征收补偿费”的说法,别信!
聊到这里,可能有朋友说:“我听说XX省早就不收矿业权补偿费了,是真的吗?”
这里要提醒您:别把“不征收”和“不给补偿”画等号! 有些地方为了推进项目,可能会用“政策调整”“历史遗留问题”等理由,告诉矿业权人“现在不征收补偿费了”,实际上是借机不给或少给补偿。这属于“偷换概念”,严重损害您的权益!
常见误区辨析:
误区1:“矿产资源税改革后,矿业权补偿费就取消了”
真相:资源税改革(2020年)只是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补偿费”是两回事!前者是开采环节的“费”(现改为税),后者是矿权收回/终止时的“损失补偿”,改革根本没涉及后者。
误区2:“矿权到期了,国家收回就不用给补偿”
真相:矿权到期后,如果您没有续期且矿权被注销,剩余资源储量对应的投入,国家仍需补偿(除非是您自己放弃续期或违法被注销)。比如您花了1000万探明储量,但只开采了一半,到期未续期,剩余500万的探矿投入应得到补偿。
误区3:“政府说‘政策没规定’,所以不给补偿”
真相:《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矿业权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即使地方没有细化政策,也不能作为“不补偿”的理由。这种情况下,您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四、遇到补偿问题,为什么建议您“早找专业律师”?
矿业权补偿看似简单,实则暗藏“坑”:
– 政策复杂:涉及自然资源、财政、税务等多部门,文件多、更新快,普通人很难理清;
– 计算专业:剩余资源价值怎么评估?设备损失按什么标准?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哪些?没专业经验,很容易算少;
– 维权周期长:从协商到行政复议,再到诉讼,可能耗时1-3年,错过时效就难维权了。
信凯律所帮您做什么?
作为专注征地拆迁、矿产法律领域10年的专业律所,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已帮助全国200+矿业权人成功维权,拿回应得补偿。我们的优势:
1. 政策解读“一针见血”
比如某客户因“生态保护”矿权被收回,政府只愿补偿设备款。我们通过调取省级生态红线规划文件,证明其矿场不在红线核心区,最终帮客户争取到剩余资源价值补偿+停产损失,合计增加补偿款680万。
2. 补偿计算“分毫不差”
我们联合专业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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