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家房子没房产证,征收方说只能给有证房一半的补偿,这合理吗?”
“我们村的自建房都用了30年了,当年没办证,现在拆迁说算违建,一分钱不给,怎么办?”
最近,信凯律所接到很多关于“无证房征收补偿”的咨询。电话那头的当事人,语气里满是焦虑和无助。其实,大家最担心的是:“没证”是不是就等于“没补偿”?今天必须明确告诉大家:无证房的征收补偿,真的不一定比有证房低! 关键看您的房子属于哪种情况,以及会不会用法律武器维权。
一、先搞懂:什么是“无证房”?它真的等于“违建”吗?
很多人一听“无证房”,就自动脑补成“违法建筑”,觉得补偿低甚至没补偿是“活该”。但这是个天大的误区!
无证房≠违建。实践中,无证房的成因很复杂,很多是历史原因或政策变化导致的,和老百姓“故意违法”完全没关系:
– 历史遗留问题:比如上世纪80、90年代,农村建房手续简单,很多村民只有村集体批的“宅基地使用证”,没办房产证;城市里的一些老房子,因当时办证政策不完善、审批流程繁琐,导致“证没办下来”或“证丢了”。
– 政策变动导致“证难办”:比如有些房子建成时符合规划,但后来区域规划调整,新的办证标准出台,导致旧房无法补办证件;还有些地方因土地性质争议(如集体土地转国有土地过程中),导致房产证办理停滞。
– 行政机关不作为:比如老百姓早就提交了办证申请,但相关部门拖延不办、互相推诿,最后房子住了几十年,证还没下来。
这些无证房,虽然是“无证”状态,但却是咱们老百姓住了几十年、赖以生存的“家”,是合法财产。法律上,不能简单地“一刀切”认定为违建,更不能因此不给补偿。
二、法律怎么说?无证房补偿的“3个黄金依据”
很多征收方会说“无证房就是违建,补偿按最低标准”,这是对法律的曲解!其实,关于无证房的补偿,国家法律早有明确规定,核心就一句话:补偿看“合法权益”,不看“一纸证件”。
依据1:“无证房”要先调查、认定,不能直接“判死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
>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划重点:无证房能不能补,必须先“调查、认定、处理”!征收方不能拍脑袋说“无证=违建”,必须查清楚:房子是什么时候建的?当时有没有规划许可?没办证是谁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历史原因、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的无证,或者建成时符合规划、只是没办证的,都应该认定为“应予补偿的房屋”。
依据2:“历史遗留合法建筑”,补偿标准参照有证房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判例中明确:对于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登记的房屋,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房屋建造合法、长期使用且不存在违法情形,应当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比如,您家的房子是1990年建的,当时村里同意建房,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只是后来没办房产证。这种情况下,房子属于“历史遗留合法建筑”,补偿时应当和有证房一样,享受“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奖励费”。
依据3:“违建”也有区分,不是所有“无证”都不补偿
实践中,有些无证房可能确实存在“手续不全”的问题,但即便是“违建”,也要区分情况:
– 程序性违建:比如房子建的时候没办规划许可,但不符合规划的情形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纠正,且没有影响公共利益。这种“违建”不能直接拆除,更不能不给补偿,征收时应当给予“材料成本补偿”或“适当补偿”。
– 实质性违建:比如近期新建、抢建,占用耕地、消防通道等严重影响规划的房屋,才可能被认定为“不予补偿”的违建。
但即便是实质性违建,征收方也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先调查取证、再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最后才能依法处理。如果征收方直接“无证=零补偿”,本身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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