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家的自建房被认定成‘违建’,说一分钱不补,这合理吗?”“村里征收,李四搭的棚子用了十年,现在说临时建筑不给补偿,咋办?”咱们老百姓遇到土地征收,最揪心的就是“房子拆了,钱到底给不给”。今天,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就帮您掰开揉碎了讲: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是不是都该补偿?哪些情况能拿钱,哪些可能真拿不到?遇到争议又该怎么维权?
一、法律原则:合法建筑,补偿是“标配”!
先说结论:合法建造的建筑物,征收时必须依法补偿。这是咱们法律明文规定的“硬杠杠”,谁也不能随便剥夺。
1. 什么是“合法建筑”?
简单说,就是“手续齐全、合规建造”的房子。比如:
– 城市里的商品房,有《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
– 农村宅基地上的住宅,有宅基地审批手续、建房许可证(或符合当地“一户一宅”政策的历史遗留房屋);
– 企业厂房,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这些房子因为符合《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属于“合法财产”,征收时必须给补偿。这既是《民法典》“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的要求,也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明确规定——合法建筑补偿,是征收方的法定义务,不是“施舍”。
2. 合法建筑能补哪些钱?
别以为“补偿”就是“房子钱”,实际上包括好几块,咱们得算清楚:
– 房屋价值补偿: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算(城市房屋)或重置成本价算(农村房屋),不能让老百姓“越拆越穷”;
–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搬家费、临时租房费(或周转房),企业还包括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损失;
– 奖励性补偿:为鼓励按时搬迁,很多地方会设签约奖、搬迁奖,但这个“奖”不能代替基础补偿,更不能“不签就不给基础补偿”。
划重点:只要您的房子是合法的,这些补偿一项都不能少。如果征收方说“只补房子钱,不补搬迁费”,或者“按十年前的价格算”,那明显违法,您有权拒绝!
二、例外情况:这些建筑,可能真拿不到补偿?
合法建筑必须补,但现实中,有些“特殊建筑”可能被排除在补偿范围外。咱们得提前了解,避免踩坑——但也要注意:“不补偿”有严格条件,征收方不能随便“扣帽子”。
1. 违法建筑:“无证”不等于“违建”,更不等于“不补”!
一提到“不补偿”,很多人立刻想到“违建”。但您要记住:不是所有“无证房”都是违建,也不是所有“违建”都一分不补。
(1)真正的违建,可能不补
什么是“真正的违建”?法律上指的是违反《城乡规划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建设,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筑。比如:
– 2020年后,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抢建的小产权房;
– 侵占耕地、基本农田建造的厂房(且没有合法用地手续);
– 严重违反规划,比如在消防通道、地铁保护区内搭建的房屋。
这类建筑因为本身违法,从法律上就属于“应当拆除”的,征收时自然可能拿不到补偿。但要注意:认定“违建”必须由法定部门(如规划局、城管局)按法定程序调查、认定,并出具《限期拆除决定书》,征收方不能自己口头说“这是违建”就不补。
(2)这些“无证房”,虽然没证但也该补!
现实中,很多“无证房”是历史原因造成的,比如:
– 农村上世纪80、90年代建的房,当时村镇规划不完善,没办证但符合“一户一宅”,村里也同意了;
– 城市老房,因继承、买卖等原因未及时过户,或有房产证但土地证缺失(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 地方政府默许建设的房屋,比如招商引资时承诺“先上车后补票”,后来手续没办完。
这类建筑虽然“手续不全”,但不是老百姓的错,且不涉及严重违法,征收时应当参照合法建筑给予补偿,或者至少给予“材料成本费”“搬迁补助费”。信凯律所去年就办过一个案子:王大爷的宅基地房是1985年建的,当时村里没发证,征收方以“无证”为由认定为违建,我们通过调取村集体历史档案、证人证言,证明房屋属于“合法历史遗留建筑”,最终帮王大爷拿到了足额补偿。
2. 临时建筑:“超期”才可能不补,协议期内必须补!
临时建筑(比如工地工棚、展会临时展馆、小区门口的便民超市)本身是合法的,但有“使用期限”。根据《城乡规划法》,临时建筑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期满后必须拆除。
– 在批准使用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征收时应当补偿,包括建筑成本、剩余期限内的使用损失等;
– 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比如批准用2年,结果用了5年,这种属于“逾期违法建筑”,征收时可能不补。
提醒:如果您建的是临时建筑,一定要保留好《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面明确写了使用期限,这是争取补偿的关键!
3. 抢建建筑:“征收公告后抢建”,一分别想拿!
有些人听说要征收,为了“多拿补偿”,连夜在房前屋后搭棚子、砌围墙。这种行为法律明确禁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比如,征收公告2023年1月1日发布,您1月2日就开始扩建,这种“抢建”部分肯定不补。但要注意:“征收范围确定”以公告为准,不是“听说要拆”就算,如果征收方提前几年就说“要拆”,结果一直没公告,您期间正常翻建房屋,这种情况还是应该补的。
三、争议焦点:“违建”不补?这些情况仍有补偿可能!
现实中,最常见的就是征收方把“无证房”一律认定为“违建”不补偿,或者把“临时建筑”说成“超期”少补偿。遇到这种情况,您别慌,“不补偿”不是征收方说了算,得看事实和法律。
1. 认定程序违法,“不补偿”决定无效!
就算您的房子真是“违建”,征收方也必须按法定程序来:
– 先调查:规划部门要现场勘查、测量,询问您建房时间、原因;
– 再告知:给您发《违建认定告知书》,告诉您“为什么认定违建”“您有权陈述申辩”;
– 后决定:听取您的意见后,才能出具《违建认定决定书》并送达给您。
如果征收方直接贴张“违建通知”就拆,或者不给您申辩机会就认定“不补”,这种程序违法的决定,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信凯律所曾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客户的商铺被认定为“违建”,但规划局没有调查建房时间(实际是2005年建,当时地方还没出台规划许可要求),直接下决定,我们起诉后,法院认定程序违法,撤销了违建决定,最终客户拿到了补偿。
2. 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应“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很多“无证房”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比如:
– 农村房屋在《土地管理法》1986年实施前建造,当时法律不要求“审批手续”;
– 城市房屋在《城乡规划法》2008年实施前建造,部分地区规划管理不规范,没办证但一直正常使用。
对于这类“历史遗留无证房”,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明确:不能简单以“无证”为由认定为违建,应结合建房时间、地方政策、是否实际居住、是否纳入规划管理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房屋长期使用、没有危害规划,征收时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四、遇到补偿争议?您需要专业律师“把脉”!
看完上面的分析,您可能发现了:“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该补偿”,不是一句话能说清的——合法建筑必须补,违建、抢建可能不补,但“无证房”“临时建筑”“历史遗留房”又有很多例外。现实中,征收方为了压低成本,往往会“一刀切”认定“不补”,或者用“少补”诱导您签字。
这时候,专业律师的帮助就至关重要。为什么?因为:
– 法律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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