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老百姓遇到征收,最关心的莫过于补偿款能不能按时、足额拿到手里。可实践中,常有征收方因各种原因延迟支付补偿款,这时您心里肯定犯嘀咕:”这迟到的补偿款,有没有利息?利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怎么算才不吃亏?”
今天,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就结合多年办案经验,用大白话给您讲透”征收补偿费用计息时间”那些事儿,帮您搞懂规则、守住权益!
一、征收补偿费用计息,到底”息”从何来?
先明确一个核心问题:征收补偿款为什么会有利息?
简单说,这是法律对征收方”延迟履约”的惩罚性规定,也是对被征收人”资金占用损失”的补偿。您想,补偿款本该按时给您,让您能买房、安置生活或投资理财,结果征收方迟迟不给,这笔钱的时间价值不就流失了吗?
法律依据在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意味着,补偿款必须在搬迁前支付到位,如果征收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利息——就像您借钱给别人,对方到期不还,您有权要利息一样。
二、计息时间怎么算?关键看这3个时间节点!
计息时间的计算,直接关系到您能拿多少利息。咱们拆解成3个核心问题,一步步看:
1. 起算时间:从”哪一天”开始算利息?
这是最关键也最容易出争议的一点!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计息起算点分两种情况:
✅ 情况一:有补偿协议,按”约定支付日次日”起算
如果您和征收方签了《征收补偿协议》,协议里明确写了”补偿款于X年X月X日前支付”,那计息时间就从约定支付日的次日开始算。
举个例子:协议约定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100万补偿款,征收方7月15日才给。那计息时间就是从2024年7月1日算到7月15日,共15天。
✅ 情况二:没协议或协议未约定,按”法定应付日”起算
如果没签协议(比如征收方直接下征收决定),或协议里没写支付时间,那计息起算点要看”法定应付日”。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征收条例》,法定应付日一般是:
– 货币补偿: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 支付(部分地区规定60天,具体看地方政策);
– 产权调换:如果安置房逾期交付,过渡费(临时安置费)的计息从约定交付安置房的次日起算。
⚠️ 注意:如果征收方以”审核中””资金未到位”等理由拖延,只要超过约定或法定时间,计息就开始!别被他们的”借口”忽悠!
2. 截止时间:到”哪一天”停止算利息?
很简单:到征收方实际支付补偿款的那一天。
比如前面例子,征收方7月15日打款,那7月15日当天也算在计息天数内(具体看银行到账时间,一般以账户实际收到款为准)。如果只付了一部分,未付部分继续计息,直到付清为止。
3. 特殊情况:这些时间点,计息可能”暂停”或”顺延”
实践中,有些复杂情况会影响计息时间,咱们分情况说:
❌ 情况一:被征收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迟
如果您自己拒绝提供收款账户、或故意不配合办理手续导致补偿款无法支付,这段时间不计利息——毕竟是您的原因,不能让征收方”背锅”。
✅ 情况二:双方协商一致延期
如果您和征收方书面约定”延迟支付,补偿XXX”,比如约定延后1个月支付,额外付1万违约金,那这1个月内是否计息,看约定:如果约定”不支付利息”,就按约定来;如果没说,理论上仍应计息(因为延迟本质还是征收方违约)。
✅ 情况三:通过诉讼/仲裁解决补偿争议
如果补偿款金额有争议,您起诉到法院,诉讼期间利息继续计算!比如征收方只愿给80万,您认为应给100万,法院最终判决给100万,那从约定应付日到实际支付日的利息,全按100万本金算(哪怕诉讼过程花了1年)。
三、利息怎么算?利率标准您要分清!
计息时间明确了,利率多少直接决定利息数额。目前我国法律对征收补偿利息利率没有”全国统一标准”,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以下规则确定:
1. 有约定按约定,但”过高”可调整
如果补偿协议里写了利率(比如”按年利率6%计息”),只要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目前约14.8%,具体以当时LPR为准),法院就支持;如果约定过高(比如年利率20%),征收方可以请求法院调低。
2. 没约定,按”同期LPR”计算
如果协议没写利率,司法实践中普遍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计算。
举个例子:2024年6月30日应付100万,7月15日才付,当时一年期LPR是3.45%,那利息=100万×3.45%÷365天×15天≈1417元。
⚠️ 注意:
–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差别大!征收方有时会说”按存款利率算”,这不对!补偿款延迟支付本质是征收方占用您的资金,应参照”贷款利率”(LPR),存款利率远低于LPR,别被坑!
– 地方政策可能有特殊规定:比如北京、上海等地,对征收补偿利息有明确文件(如《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可能要求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四、这些”坑”要避开!征收方可能用这3招少给利息
信凯律师在办案中发现,征收方常利用老百姓”不懂规则”,用这些手段少给甚至不给利息,您一定要警惕:
1. 偷换概念:把”应付日”说成”搬迁日”
比如征收方称:”您是7月10日搬走的,补偿款7月15日给,没超期,不算利息。”
错! 正确逻辑是”先补偿后搬迁”,应付日是协议约定或法定时间(如6月30日),和您哪天搬家无关!从6月30日到7月15日,这15天利息必须给!
2. 模糊利率:用”存款利率”代替”LPR”
征收方可能说:”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0.2%算”,而同期LPR是3.45%,差了17倍!
应对:直接拿出《民法典》第584条:”违约金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资金占用损失至少按LPR算,存款利率显然不合理!
3. 拖延战术:”先给一部分,剩下的慢慢谈”
比如您应得200万,征收方先给100万,剩下100万说”再商量”,一拖半年。这100万从约定应付日到实际支付日的利息,他们想”赖掉”。
应对:书面催款时明确”剩余补偿款XX万元,请于X日内支付,逾期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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