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后台收到不少朋友的私信:“我家房子要被征收了,这补偿款到底该找谁要啊?”“开发商说他们给钱,可后来又拖,找政府却说让找开发商,这到底谁才是‘付款方’?”
这些问题,咱们信凯律所的律师团队每年要解答上千次。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款,说到底是被征收人的“安身立命钱”,但支付主体这块儿,确实容易让人犯迷糊。今天,咱们就用大白话把这个问题彻底讲透,让您明明白白知道钱该找谁要、遇到问题怎么解决。
一、先搞懂:什么是“国有土地征收”?
在说“谁付钱”之前,咱们得先明确一个概念:国有土地征收。
简单说,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比如修地铁、建学校、旧城改造等),需要收回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对土地上的房屋、附着物等给予补偿。这里的关键是:征收行为的主体是国家,不是某个开发商或企业。
那“国家”具体是谁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也就是说,咱们平时接触的“区政府”“县政府”,才是征收补偿的“总负责人”。
二、核心问题: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款,到底谁付?
直接说结论:法定支付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但实际操作中,可能涉及具体执行的部门,咱们分情况说清楚:
1. 法定责任方:市、县级人民政府(“第一付款人”)
法律依据很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这话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只要政府作出了“征收决定”,那付补偿款的责任就在政府身上,不管后续是政府自己直接付钱,还是委托某个单位付,最终“兜底”的必须是政府。
举个例子: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决定对某片区进行旧城改造,发布了征收公告,那补偿款的支付主体就是海淀区政府——即使具体对接的是区住建委或某个征收指挥部,钱也得从政府财政账户出,责任主体跑不了。
2. 实际操作中:谁可能“代为支付”?
虽然政府是法定支付方,但实际操作中,政府可能会委托一些具体单位执行支付工作,常见的有:
– 房屋征收部门:比如各地区的“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管理中心”等,这些部门是政府专门负责征收工作的机构,可能会直接和被征收人签补偿协议、付款;
– 受委托的实施单位:比如政府委托的某拆迁公司、项目管理公司,但注意:这些单位只是“跑腿的”,最终责任还是政府——如果他们拖延付款、少付钱,您得找政府追究责任,而不是只盯着实施单位;
– 特定项目中的“用地单位”:比如修地铁时,地铁公司可能是“用地单位”,但补偿款依然得由政府先支付给被征收人,再由政府与地铁公司结算土地出让金等费用(不能让地铁公司直接把钱给您,这不符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3. 常见误区:“开发商是付款方”?大错特错!
咱们接到的咨询里,80%的被征收人一开始都以为:“开发商要用地,肯定是开发商给钱啊!” 这是最大的误区,必须纠正!
开发商是什么角色?在国有土地征收中,开发商只是“未来可能的使用方”,不是征收主体。举个例子:某块地要建商品房,开发商先找到政府说“我想买这块地”,政府如果同意,会先启动征收程序(把地上的房子拆了、原住户补偿安置好),再把“净地”通过招拍挂卖给开发商。
整个过程里,开发商和被征收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补偿款是政府付给您的,土地出让金是开发商付给政府的,两笔钱不能混为一谈。如果开发商跟您说“我们直接给您补偿款,您别找政府了”,千万要警惕!这可能是开发商为了降低成本、绕开法定程序的“套路”,后期很容易赖账或少付。
三、支付流程中,您必须盯紧这3个“关键点”
知道了“谁付钱”,还得知道“钱怎么付”,才能避免踩坑。
1. 付钱时间:必须“先补偿、后搬迁”!
法律明确规定“先补偿、后搬迁”,意思是:补偿款必须足额支付到位,或安置房落实后,您才有义务搬走。
实践中,有些征收方会说“你先搬,搬完就给钱”,甚至签“补充协议”承诺“3个月内付清”,这都是违法的!一旦您先搬了,主动权就在对方手里,补偿款可能被拖延、克扣。记住:没拿到钱(或没拿到安置房钥匙),您有权拒绝搬迁。
2. 付钱方式: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怎么选?
补偿款一般有两种形式:
– 货币补偿:直接给钱,金额根据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 产权调换:给您安置房,需要结算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的差价。
不管选哪种,都必须在补偿协议里写清楚:货币补偿要写明支付时间、账户;产权调换要写明安置房的位置、面积、交房时间。如果协议里含糊其辞(比如“支付时间另行通知”),千万别签字!
3. 付钱凭证:必须拿到“白纸黑字”的证明!
钱到账后,一定要让征收方出具补偿款支付凭证(比如银行转账记录、财政收据等),上面最好加盖政府或征收部门的公章。如果是现金支付(现在很少见,但仍需警惕),必须让对方打收条,写明“系XX项目征收补偿款”,并签字盖章。
没有凭证,后期万一对方说“没付过”,您想维权都难。
四、遇到这些“坑”?信凯律师教您怎么办!
虽然法律规定很明确,但实践中,征收方“踢皮球”“拖延付款”“少付钱”的情况依然不少。咱们信凯律所处理过大量类似案例,总结出3个最常见的“坑”及应对方法:
坑1:“我们只是执行单位,钱得找政府要”
场景:您找征收办要补偿款,对方说“我们只是受委托的,钱在财政那边,您自己去找政府申请”。
应对:直接拿着《补偿协议》和征收决定,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比如区政府)提交《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书面要求其支付补偿款。如果政府15天内不答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告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胜诉率极高!
坑2:“开发商资金紧张,再等等”
场景:征收方说“钱是开发商出的,开发商现在没钱,您再等等”。
应对:这句话100%是推脱!如前文所说,开发商不是支付主体,政府不能把责任推给开发商。您可以直接回复:“根据《征收与补偿条例,支付主体是区政府,和开发商无关,请政府依法支付补偿款。”如果对方仍拖延,立即联系律师,发律师函催告,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坑3:“你的房子是违建,没有补偿款”
场景:征收方突然说您的房子是“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或只给少量“助迁费”。
应对:别慌!很多“违建”其实是历史遗留问题(比如早年建房手续不全,但政府没管过),或者征收方为了压低成本故意“定性”。此时您需要:
1. 立即收集房屋建造时间、购房凭证、水电费记录等证据,证明房屋“非违建”;
2.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该项目的规划文件,看您的房屋是否在征收范围内;
3. 最关键的是:找专业律师评估“违建”认定是否合法——很多情况下,征收方的“违建”认定程序违法(比如没调查、没告知听证),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争取合理补偿。
五、为什么需要专业律师?信凯律所能为您做什么?
看到这里,您可能说:“道理我懂了,但真遇到问题,还是不知道怎么操作啊!” 没错,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涉及的法律程序复杂(征收决定是否合法、评估机构怎么选、补偿协议怎么签……),稍有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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