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朋友咨询咱们信凯律所,说自家土地或房子要被征收了,最关心的就是“能不能拿到补偿”“哪些情况可能拿不到补偿”。毕竟土地征收关系到一家人的切身利益,谁也不想忙活半天,最后发现根本不在补偿范围内。今天咱们就掰开揉碎了聊聊:到底哪些情况不属于土地征收补偿范围? 遇到这些情况又该怎么办?
一、违法建筑:“无证”≠一定不补偿,但违法建设确实难获支持
先明确一个概念:什么是违法建筑?简单说,就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构筑物。比如:
– 在耕地上擅自盖的厂房、住宅(耕地只能用来种地或搞农业设施,盖房必须办农用地转用手续);
– 没有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在自家院子里超面积加盖的楼层;
– 临时搭建的铁皮房、棚屋,且超过了批准的使用期限(比如批的是2年,结果用了5年)。
为什么违法建筑不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违法建筑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征收时自然不能获得合法建筑的补偿标准。但这里有个关键细节:“无证房”不等于“违法建筑”!比如很多历史遗留的老房子,上世纪80、90年代建的,当时政策宽松没办证,但一直居住至今,这种情况可能通过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争取到补偿。
提醒: 如果您的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别慌!先让征收方拿出认定依据(比如规划部门的认定文件、时间节点等),看看是不是真的“违法”。很多时候,征收方为了压低补偿,可能把“无证房”直接当成“违法建筑”,这时候就需要专业律师帮您核查历史档案、判断合法性。
二、抢栽抢建:征收公告后“突击种树、盖房”,白忙活!
咱们老百姓常说“见缝插针”,但土地征收中最忌讳“抢栽抢建”。什么是抢栽抢建?就是在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有人为了多拿补偿,故意在征收范围内突击种树、挖鱼塘、加盖房屋。
举个例子:某村2023年5月发布了征收预公告,明确公告发布后不准新增附着物。结果村民张大哥觉得“多种一棵树就多补几百块”,连夜在自家地里种了500棵桃树苗。这种情况下,桃树苗不仅无法获得补偿,还可能被要求限期清除,甚至承担清除费用。
法律依据很明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为什么这么规定?
很简单,征收补偿是基于“现有损失”的合理弥补,而不是让人“钻空子牟利”。如果允许抢栽抢建,不仅会浪费社会资源(比如刚种的树马上就被铲除),还会对其他老实守法的被征收人不公平。
提醒: 如果您听说土地要征收,千万别听信“多盖点多补点”的怂恿,提前种树、盖房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三、临时建筑到期未拆:“临时”变“永久”,补偿没戏
生活中,很多人会搭建临时建筑,比如工地上的工棚、小区里的售楼处、农村的临时仓库等。这些建筑本身是合法的,但有个前提: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
比如,王阿姨为了开小卖部,向村委会申请搭建了一个20平米的临时板房,批准期限是1年。结果1年期满了,王阿姨没拆,继续用了3年。现在土地要征收,这个板房能获得补偿吗?大概率不能。
法律怎么规定?
《城乡规划法》明确,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到期必须自行拆除;未拆除的,属于“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筑”,征收时不予补偿。
特殊情况: 如果临时建筑到期后,您主动向规划部门申请延期,并且获得了批准,那么在延长期限内是可以获得补偿的。但如果没有办延期手续,就别指望了。
提醒: 临时建筑到期前,一定要记得及时拆除或办延期,别让“临时”变“永久”,最后得不偿失。
四、土地权属不清且无法确认:“地是谁的”都说不清,补偿给谁?
土地征收补偿,前提是土地权属清晰。也就是说,这块地到底属于村集体、村民个人,还是其他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证据(比如土地承包合同、宅基地使用权证、林权证等)。
如果权属不清,比如:
– 两兄弟分家时土地没分明白,都说地是自己的,但拿不出书面证据;
– 村集体和外来投资者签了土地租赁合同,但没备案,现在征收时双方都主张权利;
– 历史遗留的“插花地”(地块分散在不同村集体),边界模糊,无法确定具体归属。
这种情况下,征收部门会先暂停补偿,要求相关方通过协商、确权诉讼等方式明确权属。如果长时间无法确认,这块地的补偿款可能会被“提存”(即暂时存放在指定账户),直到权属明确后再发放。
提醒: 如果您家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一定要尽早收集证据(比如老分家协议、村民证言、历史缴费记录等),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确权,别等征收了才“临时抱佛脚”。
五、非因征收导致的损失:“隔壁修路影响我生意”,不属于补偿范围
土地征收补偿,补偿的是因征收导致的直接损失,比如土地本身的价值、地上附着物(房屋、树木)的价值、搬迁安置费用等。但如果是“非因征收导致的损失”,就不在补偿范围内。
常见的例子:
– 某商铺因为征收道路被封闭,导致客流减少,生意亏损——这是“间接损失”,不属于征收补偿范围;
– 村民李大爷的鱼塘在征收范围外,但因为征收施工导致水质污染,鱼苗死亡——这是“侵权行为”,应该找施工方赔偿,而不是要征收补偿;
– 工厂因为征收需要搬迁,但搬迁过程中客户流失,订单减少——这是“经营风险”,不属于法定补偿项目。
为什么?
征收补偿的核心是“填平损失”,即让您的生活水平不因征收而降低。但间接损失、经营风险等,很难量化,也不属于征收行为的直接后果,所以法律没将其纳入补偿范围。
提醒: 如果您的损失是因为征收方的违法行为(比如未提前告知导致搬迁仓促、损坏了未在征收范围内的财物),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主张赔偿,但这和“征收补偿”是两码事。
六、其他特殊情况:这些“边缘情况”,补偿也可能落空
除了上述常见情况,还有一些“边缘情况”也可能无法获得补偿,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 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的超面积部分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如果一户村民有两处以上宅基地,且面积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比如某省规定每户宅基地不超过200平米,结果某户有300平米),那么超面积部分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可能无法获得全额补偿,甚至不予补偿。
2. 闲置、荒芜的耕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如果耕地已经被收回,或者虽然没收回但长期荒芜,征收时可能无法获得土地补偿费(不过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如果有的话,还是可以给的)。
3. 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
比如未经村集体同意,私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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