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的地2018年被征了,补偿协议签了但钱一直没给全,现在还能要吗?”
“成都这边征地补偿标准是五年前的,现在物价涨了,能申请重新算吗?”
最近,很多成都的朋友通过电话、私信向我们咨询类似问题。核心都绕着一个点:土地征收补偿的“有效期”到底是多久? 过了几年还能不能维权?今天,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就结合成都本地的政策和真实案例,给您掰开揉碎了讲清楚,帮您避开“时效陷阱”,守好自家“钱袋子”。
一、先搞懂:成都土地征收补偿“有效期”,法律上咋规定的?
很多朋友以为“补偿协议签了就永远有效”,或者“征地过了几年就不能再提补偿了”,其实这都是误解。土地征收补偿的“有效期”不是单一的时间节点,而是分阶段、分情况的,咱们得结合法律条文和成都本地的实践来看。
1. 补偿协议签订后:支付款有“时间底线”,逾期可能违约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全额支付。也就是说,从成都市政府批准你们村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那天算起,征收方最迟3个月内要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全部付清。
举个例子:成都某区2023年6月1日批准了某村的征地补偿方案,那征收方必须在2023年8月31日前把所有补偿款打到被征收人账户。如果超过3个月没付,就属于违约,您可以拿着补偿协议去催讨,甚至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一般按同期LPR计算)。
2. 补偿款拖欠不付:维权有“3年诉讼时效”,别错过“黄金期”
如果征收方一直拖着补偿款不给,是不是就“过期作废”了?不是!但法律给咱们维权设定了“诉讼时效”——普通时效是3年,从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损害时起算。
比如:协议约定2020年1月1日付补偿款,但征收方一直没付,您从2020年1月2日就知道权利受损了,那诉讼时效就从这天起算,到2023年1月1日截止。这3年内,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如果超过3年没起诉,对方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您就可能丧失胜诉权。
但注意!有3种情况时效会“中断”,重新计算:
– 您向征收方书面催讨过(比如签了《催款通知》);
– 征收方答应过“会尽快付”(比如有录音、微信记录);
– 您提起过诉讼、仲裁或向政府部门投诉过。
比如:2020年1月1日应付款,您2022年5月1日给征收方发了催款函,时效就从2022年5月1日重新算3年,到2025年4月30日才截止。所以,千万别觉得“过了几年就没戏了”,先看看有没有时效中断的证据!
3. 补偿标准“过时”:原则上“征地时标准为准”,但程序违法可争取
很多朋友问:“我们2019年征地,当时补偿标准低,现在成都地价涨了,能按新标准补吗?” 答案是:原则上不能。
因为土地征收补偿的核心原则是“时点价值”——补偿标准是基于征地批准时的政策和市场情况确定的。比如成都2021年更新了“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2022年征地的就用2021年新标准;但如果是2020年征的地,哪怕现在觉得低,也只能按2020年的标准算,不能“倒追”新标准。
但是!如果征地时程序违法,您可能有机会“翻盘”:
– 征收方没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方案需公告30天以上听取意见);
– 没组织听证(如果多数村民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应召开听证会);
– 没足额支付补偿款就强行占地。
比如我们2023年接手的成都双流区案例:村民2018年被征地,当时补偿标准按2017年的区片综合地价,但征收方没公示方案就直接签了协议。我们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程序违法,最终协调征收方按2021年新标准重新补偿,每亩地多补了3.2万元。
二、成都本地政策“特殊点”:这些细节您必须知道!
成都作为省会城市,征地补偿政策在严格执行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还有一些“本地特色”,这些细节直接影响您的“有效期”判断:
1. “两公告一登记”缺一不可,少一步程序可能无效
成都征地必须走“两公告一登记”程序:
– 第一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告知征地范围、目的、批准机关等);
– 第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支付期限等);
– 一登记:被征收人持产权证到指定地点登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如果征收方没发公告、没让登记,就直接让您签协议、给钱,这属于程序违法。这种情况下,哪怕协议签了几年,您也可以申请确认协议无效,重新协商补偿。程序违法不受“3年诉讼时效”限制,从您知道程序违法那天起算,最长不超过20年(具体需结合案情)。
2. “区片综合地价”每3年调整一次,新征地用新标准
成都的“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四川省政府批准,每3年至少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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