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鱼塘在河边养了10年,现在水利局说要征收这段河流搞治理,说河流是国家的,一分钱不补,这合理吗?”
“河道拓宽占了我家2亩承包地,村里说‘水利工程是为大家’,补偿免谈,我该怎么办?”
最近,不少朋友遇到类似困惑:水利局征收河流,到底用不用给补偿? 作为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团队,我们每年处理上百起河流、水域征收案件,今天就用大白话给您讲明白——哪些情况必须补偿、能补哪些钱、怎么才能拿到合理补偿!
误区破解:河流是国家的,征收就一定不补偿?
先说结论:“河流是国家所有,所以征收不用补偿” —— 这话只对了一半!
咱们得先搞清楚两个概念:“河流所有权”和“合法权益”。
根据《宪法》和《水法》,河流、湖泊等水资源确实属于国家所有,但这不代表河流周边的土地、水域上的附着物、养殖权等合法权益也“无偿归公”。
举个例子:您家在河边承包的鱼塘、合法修建的灌溉设施、沿岸的耕地,甚至是依法取得的水域养殖权,这些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权益”。如果征收行为导致这些权益受损,国家必须依法给予补偿——这是《民法典》《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的“公平补偿原则”。
简单说:河流是国家的,但您在河边合法“养家糊口”的东西,征收方不能白拿!
哪些人能拿补偿?这3类权益主体别错过!
不是所有“沾边”的人都能拿补偿,但如果您属于以下3类情况,务必主动主张权益——
1. 沿岸土地使用权人:耕地、宅基地、承包地被占了的
比如河道拓宽、清淤工程需要占用您家的承包地、宅基地,或者村集体的土地。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获得:
–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计算(具体标准看当地政策);
– 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每人按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支付;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比如地里的庄稼、果树、蔬菜大棚等,按实际损失评估。
提醒:如果土地是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但村集体必须依法分配给村民;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给土地承包人或使用权人。
2. 水域养殖权人:合法养鱼、养蟹的
像开头提到的“鱼塘被征收”,如果您持有合法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者与村集体签订了正规承包合同,因河流征收导致鱼塘无法使用,您有权主张:
– 养殖设施补偿:鱼塘的堤坝、增氧机、投饵机等固定设施,按重置成本价补偿;
– 养殖产品补偿:塘里的鱼、虾、蟹等,按市场价评估;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无法继续养殖的损失,一般按前三年平均利润计算,补偿期限不超过6个月。
注意:如果没有养殖证,但实际养殖多年且村集体认可,也可能通过“事实养殖权益”主张补偿,需要收集承包合同、缴费记录、销售凭证等证据。
3. 水利设施经营者:合法修建灌溉、水电设施的
比如您在河边合法修建了小型灌溉站、水电站,或者为农业生产修建的引水渠、蓄水池等,这些设施因河流征收需要拆除或搬迁,您有权获得:
– 设施重置成本补偿:按当前市场价重新修建同类设施的费用;
– 搬迁安装费:设施拆除、运输、重新安装的费用;
– 停产停业损失:如果是经营性设施(如水电站),按实际利润损失补偿。
补偿款包括哪些?不止“土地钱”,这些也能要!
很多朋友以为补偿就是“土地钱”,其实不然。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流征收的补偿范围远比您想象的广,至少包括这5类:
✅ 1. 直接财产损失补偿
– 土地、鱼塘、房屋的价值;
– 地上附着物(农作物、树木、设施设备);
– 水域养殖产品(鱼、虾、蟹等)。
✅ 2. 间接损失补偿
– 停产停业损失:企业、养殖户、个体工商户因征收无法经营的利润损失;
– 搬迁安置费:临时安置费(租房费用)、搬迁费(运输物品费用);
– 预期收益损失:比如鱼塘刚投苗就被征收,可主张未来1-2年的合理预期收益。
✅ 3. 其他合理费用
– 评估费: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产生的费用(部分地区由征收方承担);
– 律师费:通过诉讼维权产生的合理律师费(部分胜诉案件可主张由对方承担);
– 交通费、误工费:因协商、谈判、诉讼产生的必要支出。
划重点:补偿标准不是“征收方说多少就多少”,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如果对方拿“政府指导价”“内部标准”当借口,您有权要求重新评估!
注意!这2种情况,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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