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阿姨,您家这房子不是2018年才征过一部分吗?怎么现在又说整个片区要二次征收?”在北京朝阳区某老旧小区,我们接到过不少这样的咨询。第一次征收可能只拆了院子或附属房,主房留着;过了几年,规划调整,剩余房屋又要被征收——这种“二次征收”的情况越来越常见,但补偿标准却比第一次复杂得多:是按第一次的价格补,还是按现在的市场价?已经拆过的部分会影响剩余补偿吗?今天咱们就用大白话把“第二次征收补偿”这件事说明白,帮您避开坑、多拿钱。
一、先搞懂:什么是“第二次征收”?别和“第一次”混为一谈
很多朋友听到“第二次征收”,第一反应是“是不是开发商反悔了,要再补一次?”其实不是。第二次征收(也叫“再次征收”),指的是同一块土地或房屋,在经历第一次征收后,因公共利益需要(比如规划调整、地铁线路延伸、学校扩建等),对剩余未征收部分或新增范围再次进行的征收。
举个常见例子:
李叔叔家在北京海淀区有个独院,2019年因修地铁,征收了院子东侧的3间厢房,补偿了200万,主房和西侧院子没动。2023年,片区规划升级,西侧院子要建社区公园,主房也被纳入征收范围——这就是典型的“第二次征收”。
和第一次征收比,第二次征收有3个明显不同:
– 征收范围更“零碎”:可能只针对剩余部分(比如李叔叔的主房+西侧院子),不是整院拆除;
– 补偿衔接更复杂:要考虑第一次征收是否已影响房屋整体价值(比如拆了厢房后,主房成了“独栋”,功能性和市场价可能变了);
– 权益争议更多:容易出“重复扣减”“按旧标准补偿”等纠纷,稍不注意就可能少拿几十万。
二、第二次征收补偿的3大核心原则:法律是您的“护身符”
不管是第一次还是第二次征收,核心原则都写在《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不降低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公平补偿”“保障居住条件”。但第二次征收要额外注意这3点,直接决定您能拿多少钱:
1. “时点原则”:补偿按“第二次征收时”的市场价,不是第一次!
这是最容易踩坑的地方!有些征收方会说:“您家2019年征过一次,这次还按2019年的标准补。”——这是违法的!
法律规定:房屋价值补偿,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第二次征收时,必须按现在的市场价重新评估,不能用几年前的旧标准。
比如李叔叔家主房,2019年评估价3万/㎡,2023年同地段房价已涨到5万/㎡,第二次征收就必须按5万/㎡补,差价2万/㎡×100㎡=200万,一分不能少。
2. “整体性原则”:剩余房屋价值,要考虑“第一次征收的影响”
如果第一次征收只拆了部分房屋,剩余部分的功能性、安全性可能已经下降,这部分“减值”也要补!
比如王阿姨家是个二层小楼,2020年征收了一楼商铺,二楼住宅留着。拆了一楼后,二楼没了楼梯入口(原楼梯在一楼商铺内),只能临时搭梯子上下,房屋使用价值大打折扣。第二次征收时,评估机构必须考虑“一楼被拆后二楼无法正常居住”的减值,在补偿里加上“恢复功能所需的费用”(比如重建楼梯的费用,或直接按房屋贬值比例补偿)。
3. “禁止重复补偿,但保障全部权益”
有人担心:“第一次征收时已经拿了‘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第二次还能再拿吗?”——能!
法律规定:每次征收都应单独支付对应补偿。只要第二次征收需要您再次搬迁、临时过渡,就要重新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如果房屋用于经营,停产停业损失也要重新计算。
但要注意:同一部分财产不能补两次。比如第一次征收已补偿的3间厢房,第二次征收不能再针对这3间房要钱;但剩余未征收的主房、院子,必须按新标准足额补偿。
三、具体能补哪些钱?这4项一定要看清,少一项都可能亏!
第二次征收的补偿项目和第一次基本一致,但计算方式更复杂。咱们一项项拆解,您拿着清单对着补偿协议看,少一项都能找征收方要:
1. 房屋价值补偿:大头在这,按“现在市场价”算
这是补偿的核心,包括剩余房屋本身的价值 + 土地使用权价值。
计算公式:补偿金额 = 第二次征收时的评估单价 × 剩余房屋建筑面积。
⚠️ 关键点:
– 评估机构必须由您和征收方共同选定,不能单方面指定;
– 对评估价不满意,可在10日内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还不满意,再找专家委员会鉴定——别怕麻烦,这一步能多拿不少钱!
– 如果剩余房屋是“部分征收”(比如只拆了院子),要单独评估院子价值(按土地使用权面积补偿),不能和房屋“打包低价”处理。
2.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搬一次补一次,按“实际损失”算
第二次征收需要您再次搬家、找临时住处,这部分费用必须足额给:
– 搬迁费:按实际发生的次数计算(搬出一次、搬回一次,共两次),每次费用标准参考当地物价(比如北京一般是每户1000-2000元/次,具体看各区规定);
– 临时安置费:从“搬出之日”算到“安置房交付之日”,如果第二次征收没提供安置房,只给货币补偿,至少要给3-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找房子、搬家的时间)。
⚠️ 注意:如果第一次征收时给的临时安置费还没到期(比如约定2024年到期,第二次征收2023年就开始了),剩余期限的安置费要“叠加”到第二次征收的安置费里,不能中断!
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经营性房屋的“救命钱”
如果您的剩余房屋用于开店、办公司(比如底商、家庭作坊),第二次征收导致停业,必须补偿这部分损失。
计算方式(二选一):
– 按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需要提供税务报表、营业执照等证明);
– 按当地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补(比如北京规定,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不低于房屋价值补偿的5%)。
⚠️ 提醒:如果第一次征收已影响经营(比如拆了商铺后院,导致货物堆放面积减少),第二次征收时要“合并计算”经营损失,不能只按剩余部分算。
4. 补助与奖励:政策福利,别漏领!
各地为了鼓励配合征收,会设置一些补助和奖励,第二次征收同样适用:
– 困难补助:如果您是低保户、残疾人,或有高龄老人,可申请额外补助(比如北京朝阳区对低保户额外补5万元);
– 提前搬迁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家的,按房屋价值的一定比例给奖励(比如5%-10%,越早签比例越高);
– 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如果您不要安置房,选择拿钱,部分地区会额外给10%-15%的货币奖励。
⚠️ 注意:奖励和补助可以“叠加领取”,但征收方可能不会主动告诉您——一定要问清楚:“这次征收有哪些补助奖励?我符合条件吗?”
四、千万别踩这3个坑!否则补偿可能打对折
我们办过太多二次征收的案子,发现80%的被征收人因为不懂规则,踩了坑导致少拿钱。这3个最常见的“坑”,您一定要避开:
坑1:“按第一次征收标准补,说‘政策延续’”
这是征收方最常用的“话术”。比如:“您家2019年征过一次,这次按老政策补,大家都一样。”——这是违法的!
法律明确规定,每次征收都是独立的行政行为,补偿标准必须按“新的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执行。遇到这种情况,直接拿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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