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子要拆迁,可来谈补偿的一会儿说是街道办,一会儿说是拆迁公司,到底谁说了算?”
“征收方说’先拆后补,肯定亏不了’,这靠谱吗?”
最近后台收到不少朋友的留言,发现大家对拆迁中最基础的问题——”谁来跟我谈补偿””谁对拆迁负责”——常常一头雾水。其实,这些问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里早就说清楚了!今天咱们就用大白话拆解这条”核心规定”,帮您搞懂拆迁中的”责任主体”,避免被”踢皮球”、少吃亏。
一、拆迁”总负责人”是谁?——第四条的核心规定
先看法条原文:《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看着有点绕?别急,咱们拆成3句大白话:
1. 市、县级政府是”第一责任人”
拆迁不是随便哪个部门都能拍板的!无论是城市更新、旧城改造还是基础设施建设,只要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最终负责的必须是”市、县级政府”(比如区政府、县政府)。这意味着:
– 谁决定征收?市、县级政府。
– 谁出补偿方案?市、县级政府。
– 出了问题找谁?最终还是市、县级政府担责。
提醒您:如果有人跟您谈拆迁时,说”我们是开发商委托的””街道办让拆的”,却拿不出市、县级政府的征收文件,那就要小心了——这可能是”无证征收”,程序违法!
2. 房屋征收部门是”具体办事的”
政府总不能事事亲力亲为,所以会确定一个”房屋征收部门”来具体干活。这个部门可能是:
– 住建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的”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局(管土地和规划的部门);
– 地方政府临时成立的”征收办”等。
但要注意:征收部门必须由政府”确定”,不能是某个公司或街道自己说了算。它的职责包括:入户调查、拟定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等,相当于政府的”执行手臂”。
3. 其他部门要”打配合”,不能互相推诿
拆迁涉及规划、土地、财政、评估等多个环节,第四条特别强调:相关部门必须按职责分工配合。比如:
– 自然资源局要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 财政局要保障补偿资金到位;
– 评估机构要由征收部门公开选定,不能”内定”。
如果遇到”这个事不归我们管”的推诿,您就可以拿出第四条说:”法律规定你们要配合,不能踢皮球!”
二、这些”红线”不能踩!第四条隐藏的3个关键细节
除了明确”谁负责”,第四条还通过后续条款(比如第五条)埋了3个”隐形红线”,直接关系到您的补偿能否落地,咱们必须盯紧:
红线1:征收实施单位不能”二次转包”
第四条提到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征收实施单位”(比如拆迁服务公司)做具体工作,但第五条明确规定:委托范围内不得再委托!
举个反面案例:
张阿姨家拆迁时,征收部门(区住建局)委托了A公司负责谈判,结果A公司又把”入户测量”转包给B公司,B公司为了赶进度,测量时漏算了张阿姨家的10平米储藏室。后来张阿姨找A公司,A公司说”找B公司去”,B公司却倒闭了——这就是典型的”二次转包”,导致责任无人承担!
信凯律师提醒:如果您发现来谈拆迁的是”第三方公司”,一定要问清楚:”是征收部门直接委托你们的吗?有没有委托协议?”如果对方支支吾吾,可能存在违法转包,您有权拒绝签字并要求公示委托文件。
红线2:政府要对实施单位的行为”全权负责”
第五条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翻译一下:哪怕具体干活的是第三方公司,出了事也得政府兜底!比如:
– 拆迁公司承诺”补偿款比政策高20%”,最后却兑现不了——找征收部门;
– 实施单位暴力逼迁、强拆房屋——政府要赔偿,还要追责相关责任人。
别被忽悠了!有些拆迁公司会说”我们是企业,政府管不了”,这完全是甩锅——只要它在政府委托范围内干活,政府就必须负责!
红线3:征收经费必须”财政出钱”,不能营利
第五条最后一句:”房屋征收部门所需的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这句话太关键了!意味着:
– 拆迁不能以”赚钱”为目的:所有补偿款必须足额给到被征收人,征收部门的工作经费(比如人员工资、办公费)由财政单独出,不能从您的补偿款里”抽成”;
– 补偿款必须专款专用:如果征收方说”补偿款要先扣一部分做工作经费”,这是违法的!您可以拒绝并要求审计补偿资金流向。
三、老百姓常踩的坑:第四条在现实中如何被”忽略”?
信凯律师团队处理过2000+拆迁案件,发现很多纠纷都源于征收方”绕开”第四条规定,以下是3个最常见套路,您一定要警惕:
套路1:”指挥部””项目组”冒充征收主体
有些地方为了推进拆迁,会临时成立”XX项目指挥部””XX拆迁小组”,甚至让开发商牵头谈判,但这些临时机构根本没有法定征收资格!
比如我们去年代理的北京西城区李大爷案:
李大爷家在旧改范围内,来谈判的是”XX片区改造指挥部”,签协议时盖章也是这个指挥部。后来补偿款迟迟不到位,李大爷想维权,却发现指挥部早就解散了!我们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认真正的征收主体是区政府,最终让区政府承担了补偿责任。
避坑指南:签协议前,一定要求对方出示市、县级政府的《征收决定书》,看文件上的”征收主体”是谁——如果不是政府或其确定的征收部门,千万别签字!
套路2:用”协议拆迁”规避法定程序
还有征收方会说:”咱们不走’征收’,走’协议拆迁’,您签字就给钱,不签字就不拆,更灵活。”
听起来好像”您说了算”?实则陷阱重重!”协议拆迁”不受《征收补偿条例》约束,意味着:
– 补偿标准可能远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 如果您不签字,对方可能通过”断水断电””堵路”等方式逼迁;
– 协议一旦签订,即使发现补偿不合理,也很难以”程序违法”维权。
信凯律师提醒:只要涉及公共利益(如修路、建学校、旧城改造),必须走法定征收程序!所谓”协议拆迁”本质是征收方为了省事、压低补偿的”障眼法”。
套路3:补偿款”分期付””打白条”
第四条要求征收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但有些地方会以”财政紧张”为由,承诺”先拆后补,分3年付清”,甚至打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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