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果农朋友辛辛苦苦经营的果园,遇到征收本是改善生活的好事,但不少朋友拿到补偿方案时却犯了嘀咕:“我家果园里配套的鱼塘、看护棚,为啥征收方说要扣减面积?这些可都是果园经营必需的啊!” 今天,咱们就用大白话把这个问题聊透——果园征收补偿到底要不要减鱼塘和棚的面积?什么情况下该减,什么情况下坚决不能减? 遇到不合理扣减,又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先搞懂:果园征收补偿,到底补的是啥?
要弄清楚鱼塘和棚的面积会不会被“减”,咱们得先明白果园征收补偿的“底层逻辑”。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主要包括三块:
1. 土地补偿费:补的是您承包的果园土地本身的价值,一般按该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计算(具体倍数看地方政策,通常6-10倍)。
2. 安置补助费:补的是因征地失去土地后,您的生活安置问题(比如转产、社保等)。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是咱们果农最关心的——果园里的果树、鱼塘、大棚、看护房、灌溉设施这些“地上附着物”,以及还没收获的果实(青苗),都要单独评估补偿。
划重点:鱼塘和棚,属于“地上附着物”范畴,只要合法、合理,就该单独补偿,和“果园面积”本身是两码事。征收方要是说“鱼塘和棚占了果园地,要从果园总面积里扣减”,那很可能是把概念搞混了——果园面积对应土地补偿费,鱼塘和棚对应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两者不该“互相抵消”。
二、鱼塘面积:什么情况下该补,什么情况下可能被“减”?
果园里的鱼塘,一般是用来灌溉、蓄水,或者搞“果基鱼塘”生态种植的,属于果园经营的配套设施。但征收方有时会以“鱼塘不是果树”“改变了土地用途”为由,拒绝补偿或扣减面积。咱们分情况看:
✅ 这些情况,鱼塘面积“不该减”,必须全额补偿!
1. 合法建设,用于果园经营
如果您的鱼塘是经过村委会同意、乡镇政府备案,或者有土地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可配套建设鱼塘”,且主要用于果园灌溉、蓄水、生态养殖(比如养鱼为果树提供有机肥),那它就是果园经营的“合理附着物”。
举例:北京房山的张大爷,承包的果园里有个300平的鱼塘,是2005年村里统一规划建设的,用于旱季灌溉。2023年征收时,征收方最初说“鱼塘不算果园面积,要扣减”,但张大爷拿出了土地承包合同(备注“含灌溉鱼塘”)和村里证明,最终鱼塘不仅没扣减,还按“鱼塘附着物”标准单独补偿了12万元(含土方、护坡、养殖设备等)。
2. 历史遗留,无手续但长期使用
有些鱼塘是早年建的,当时政策宽松没办手续,但已经用了十年八年,村委会和邻居都能证明是果园配套的。这种“历史遗留问题”,征收方不能简单以“无证”为由扣减。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对合法建造但因政策原因未登记的附着物,应当合理补偿。
3. 与果园收益直接相关
如果您的鱼塘是“果基鱼塘”模式(比如塘边种果树、塘里养鱼,鱼粪肥果、落叶喂鱼),形成了完整的生态产业链,那鱼塘就是果园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情况下,鱼塘不仅不能扣减,还应评估其“经营收益损失”(比如停产停业损失)。
⚠️ 这些情况,鱼塘补偿可能受影响(但不一定是“减面积”)
1.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比如您承包的土地是“基本农田”,却挖了鱼塘搞商品鱼养殖(非果园配套),这种情况可能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征收时,征收方可能要求“恢复原状”,补偿时可能只给鱼塘土方成本,不按经营性鱼塘补偿。但要注意:即便如此,也是“补偿标准调整”,而不是从果园面积里扣减鱼塘占地。
2. 抢建抢挖的“假鱼塘”
听说要征收,临时挖个坑、放点水就说是“鱼塘”,这种明显为了骗补偿的,不仅不补,还可能被追究责任。但咱们果农正常经营的鱼塘,不存在这个问题。
三、棚面积(看护棚/工具棚/大棚):这些“小房子”能补吗?
果园里的“棚”种类不少:临时看护棚(看果子用)、存放农具的工具棚、育苗的塑料大棚、甚至有的果农盖了简易住房。这些棚的面积会不会被扣减?关键看两点:“是不是合法”“是不是必需”。
✅ 这些棚,不仅不该减,还要足额补!
1. 果园经营必需的临时棚
比如您在果园里盖了个20平的铁皮棚,平时放农具、打药机,收获时临时存放果子,或者晚上看果园住人(非长期居住)。这种“生产性临时设施”,只要不占用基本农田、不违反城乡规划(比如没在规划红线外乱建),就属于合理附着物。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合法生产经营需要建造的必要设施,征收时应当依法补偿。
2. 有合法手续的大棚
如果您搞的是设施农业(比如草莓大棚、樱桃大棚),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这个手续去乡镇政府就能办,不复杂),那大棚、看护房(一般不超过15平)都属于合法设施,补偿时要按“重置成本”(现在重新盖一个要花多少钱)+“成新度”(用了几年,折旧多少)计算,绝对不能扣减面积。
⚠️ 这些棚,补偿可能打折扣(但也不是“一刀切减面积”)
1. 永久性建筑,却没办手续
比如您在果园里盖了砖混结构的“小洋楼”,还装了空调、厨房,实际当住宅用,却没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种“改变农用地用途”的永久性建筑,征收时可能被认定为“违建”。但要注意:违建不等于“零补偿”! 如果是历史原因(比如早年村里允许建,后来政策变了),或者建筑本身用料扎实、能证明用于果园经营,律师可以通过“程序合法性审查”,帮您争取合理补偿(比如材料成本、人工费)。
2. 超标准建设的“大棚房”
比如设施农用地备案时允许建200平大棚,您却盖了500平,多出来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超占”。这种情况下,超占部分可能不补,但合规部分依然要足额补偿。
四、总结:果园征收补偿,这3种“减面积”行为不合法!
结合上面的分析,征收方如果以这3种理由扣减鱼塘、棚的面积,您可以明确拒绝:
1. “鱼塘/棚占了果园地,要从果园总面积里扣减”
❌ 错误逻辑:土地补偿费补的是“土地”,附着物补偿费补的是“地上的东西”,两者是并列关系,不是“你多我少”的关系。比如您有5亩果园,其中0.5亩是鱼塘,土地补偿费按5亩算,鱼塘再单独按附着物补偿,不能因为鱼塘占了0.5亩,土地补偿费只按4.5亩算。
2. “鱼塘/棚不是果树,不属于果园补偿范围”
❌ 错误认知:果园征收补偿不只是“果树钱”,而是“土地+附着物+青苗”的综合补偿。鱼塘、棚、灌溉管道、蓄水池这些,都是果园经营的“必要硬件”,必须纳入补偿。
3. “所有没手续的鱼塘/棚都要扣减面积”
❌ 一刀切违法:是否补偿,关键看“是否合法合理”,而不是“有没有手续”。历史遗留、经营必需的附着物,即便手续不全,也应合理补偿(最高法有多个判例支持这一点)。
五、遇到“乱减面积”怎么办?专业律师帮您守住“钱袋子”
果园征收补偿涉及土地评估、附着物分类、政策解读,很多细节咱们果农朋友可能一时摸不清。征收方往往利用信息差,用“扣减面积”“压低补偿标准”等手段,让果农少拿钱。这时候,专业拆迁律师的帮助就至关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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