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地被矿山占了,他们说有采矿证就不用给补偿,这合法吗?”
“矿上临时用我们的地堆矿渣,说用完就还,补偿的事一直拖着,怎么办?”
最近,不少朋友向我们咨询矿山开采相关的土地补偿问题。作为专注征地拆迁领域15年的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我们深知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矿山占地补偿更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今天,咱们就用大白话讲清楚:矿山开采到底要不要给土地补偿款?谁该给?给多少?遇到问题怎么维权?
一、先明确答案:矿山占地,必须给补偿!——这是法律硬规定
可能有人会说:“矿山开采是国家允许的,为了公共利益,占点地是不是就不用补偿了?”
大错特错!
无论是国家征收土地后交给矿山企业使用,还是矿山企业直接与集体协商用地,支付土地补偿款都是法定义务,没有任何“例外”。
法律依据在这里,一个都不能少!
– 《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矿产资源开发关乎国家能源安全,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但“公共利益”不是“免费通行证”——只要用了别人的地,就必须补偿。
– 《矿产资源法》第32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这条不仅明确了“复垦义务”,更暗含了“补偿逻辑”:土地被破坏了,要么恢复原状,要么赔钱。
– 《民法典》第243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民法典把“足额补偿”写进了基本法律,足见国家对土地权益保护的重视。
一句话总结:矿山占地,补偿是底线,少一分、晚一天都不行!
二、谁该给补偿?给谁?——主体和对象千万别搞混
实践中,很多人搞不清“该找谁要钱”,甚至被矿山企业和政府“踢皮球”。咱们分两种情况说清楚:
情况1:国家征收土地后,出让给矿山企业
这是最常见的模式:政府先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建设用地,再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交给矿山企业使用。
– 谁给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征收是政府行为,补偿责任主体自然是政府。矿山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和老百姓拿的“土地补偿款”是两码事——政府不能以“企业没给钱”为由拖欠补偿。
– 补给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
– 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一般占补偿款总额的60%-70%),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安置村民;
– 安置补助费:给失地农民(比如需要转非安置、社保安置的人员);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直接给“物主”(比如种地的农民、房主)。
情况2:矿山企业直接“租地”或临时用地
有些矿山为图方便,不通过政府征收,直接和村集体、农户签“租地协议”(比如临时堆放矿渣、建工棚)。
– 谁给补偿? 矿山企业!
这种情况下,没有政府征收环节,企业是直接用地方,必须按约定支付“土地使用补偿费”(性质和土地补偿款类似)。
– 补给谁? 村集体+实际权益人。
比如企业租了老王家的耕地,补偿款就得给老王(青苗、地上附着物)和村集体(土地使用费)。
一张表看懂“谁给钱、给谁钱”
| 用地情况 | 补偿支付方 | 补偿接收方 | 核心依据 |
|————————-|——————|————————–|——————————|
| 政府征收后出让给矿山 | 县级以上政府 | 村集体+农户+地上物主 | 《土地管理法》《民法典》 |
| 矿山直接临时/长期用地 | 矿山企业 | 村集体+农户+地上物主 | 《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 |
三、补偿款到底包括啥?——不止“地钱”,这4项一项都不能少
很多人以为“土地补偿款=给地的钱”,其实不然。根据法律规定,完整的补偿款包括4大块,少一项都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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