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家老房子评估报告写了120万,怎么签补偿协议时只给108万?这10%去哪儿了?”
“征收办说‘政策规定都打九折’,这合法吗?”
最近,北京信凯律师事务所接到不少朋友的咨询,都关于“征收房屋补偿打九折”的困惑。明明看着评估价不低,到手的补偿款却“缩水”了10%,这到底是正常流程,还是征收方在“压价”?今天咱们就用大白话讲清楚:补偿打九折的背后,可能藏着哪些原因?哪些九折该认,哪些能维权?遇到不合理情况又该怎么办?
一、先搞懂:评估价≠最终补偿价,这10%可能差在哪儿?
很多朋友误以为“评估报告上的金额就是最终补偿款”,其实不然。房屋征收补偿是个“系统工程”,评估价只是计算补偿的“基准”,最终补偿款可能会因政策规定、房屋实际情况、项目构成等因素产生差异。咱们先看一个真实案例:
北京西城区的王大爷,其65平米的砖混结构老房评估价为152万,但补偿协议约定金额为136.8万(相当于评估价的90%)。王大爷一开始不理解,后来律师帮他核对发现:这10%的差额,一部分是房屋“成新率扣除”(房龄30年,折旧率约8%),另一部分是“未登记建筑认定”(院内自行搭建的6平米储物间未被计入合法面积)。这两项加起来,刚好占了评估价的10%。
这个案例里的“九折”,其实是合理的。但现实中,也有不少征收方利用老百姓不懂政策,把“不合理的九折”包装成“规定”,导致被征收人吃亏。那到底哪些原因会导致补偿打九折?咱们分三类说清楚——
二、补偿打九折的3大常见原因:合理与不合理,得分清!
(一)政策规定的“合理扣除”:这些九折,法律认可!
有些地方会根据房屋实际情况,在评估价基础上进行“合规调整”,这类“九折”通常有明确政策依据,属于合理范围。常见情况有3种:
1. 房屋成新率折旧:“老房子”的客观贬值
房子和汽车一样,会随着房龄增长“贬值”。评估机构会根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房屋的成新率进行鉴定(比如全新房成新率100%,30年房龄可能只有80%-90%)。如果评估价是按“全新房屋价值”计算的,最终补偿时会扣掉折旧部分,可能表现为“打九折”。
✅ 合理判断:查看评估报告是否明确写了“成新率”,且折旧比例符合当地标准(比如砖混结构房年折旧率约1%-2%)。若征收方直接说“老房都打九折”却拿不出成新率依据,就可能不合理。
2. 土地性质差异:“划拨地”可能需补缴费用
如果您房屋的土地是“划拨地”(比如老国企公房、部分福利分房),而评估价是按“出让地”标准计算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划拨地转让时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这部分费用可能会从补偿款中扣除,导致最终金额低于评估价。
✅ 合理判断:核对土地权属证明,若确实是划拨地,征收方应出示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文件,扣除金额需与政策规定一致(比如当地规定补缴比例为评估价的5%-10%)。
3. 搬迁奖励的“反向操作”:早签约多拿钱,晚签约可能“打折”
有些征收项目会设置“搬迁奖励金”,比如“签约期内前10天签约奖励10%,第11-20天奖励5%,过期不奖励”。如果您没在最高奖励时段内签约,相当于“少拿了10%奖励”,看起来像“补偿打了九折”。但这其实是“奖励递减”,不是补偿本身打折。
✅ 合理判断:仔细看征收补偿方案,明确“奖励金”和“房屋价值补偿”是分开计算的。如果征收方把“奖励金”混入补偿总价,说“不签约就打九折”,属于混淆概念,您可以主张区分。
(二)程序违法的“不合理九折”:这些折扣,能维权!
除了政策规定的合理扣除,现实中更多“九折”是征收方为了压低成本、赶进度,通过违法手段制造的“陷阱”。遇到这3种情况,一定要警惕:
1. 评估机构“不中立”:用低价方法“做低”评估价
评估价是补偿的“地基”,如果地基歪了,整个补偿都会缩水。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机构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征收方不能私自指定。但现实中,有些征收方会找“听话”的评估机构,用“成本法”代替“市场比较法”(比如用建造成本+折旧计算价值,而非参考周边同类房价),直接把评估价做低10%-20%,再以“评估价就是九折”为由搪塞。
❌ 维权要点:查看评估机构是否有资质、是否由您协商选定;评估报告是否用“市场比较法”(周边3个以上类似房源成交价作为参考);若评估价明显低于周边房价,可申请复核评估。
2. “未登记建筑”一刀切:把合法面积当“违建”扣除
很多老房子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比如80年代搭建的厨房、储物间,当时没办房产证,但一直居住使用。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未登记建筑,应综合考虑建造时间、政策背景、实际使用等情况,依法认定是否补偿。但有些征收方为了省事
© 2025.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6023171号-6 京ICP备16023171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