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温泉企业老板向咱们咨询:“我这温泉项目,从打井到建度假村,到底要不要交水土保持补偿费啊?有的部门说‘取水就得交’,有的又说‘只有建设才交’,我都懵了!”其实这个问题,咱们接触的案例里十有八九都踩过坑——有的企业漏缴被罚款50万,有的多交了冤枉钱,还有的因政策不清直接停业整改。今天,咱们就用大白话把“温泉与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事儿掰扯明白,帮您避开风险、合规经营。
一、先搞懂:什么是水土保持补偿费?为啥要交?
您可能会问:“我开温泉,跟‘水土保持’有啥关系?”其实关系大了!咱们先看法律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2条 明确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简单说,只要您的活动破坏了“水土保持能力”(比如挖土、毁植被、扰动地表),就得掏钱“补偿”生态损失。
这笔钱不是“罚款”,而是“生态修复费”——国家收了之后,专门用于治理水土流失、种树固土、修护坡等。比如您在山区挖温泉井,破坏了地表植被,雨水一冲就容易水土流失,那您交的钱就可能用于周边山坡的植被恢复。
关键点:交不交,不看您“是不是温泉”,而看您“有没有造成水土流失”。温泉项目从勘探、建设到运营,不同阶段风险不同,咱们接下来细说。
二、温泉项目到底要不要交?分3种情况说清楚!
温泉项目不是单一环节,从“打井取水”到“建池子、盖酒店”,再到“日常抽水运营”,每个阶段是否需要交补偿费,规则完全不一样。咱们用表格先划重点,再具体解释:
| 项目阶段 | 是否需要交补偿费 | 核心依据 |
|——————–|———————-|—————————————————————————–|
| 前期勘探(临时打井) | ✅ 通常需要 | 临时占地、地表扰动,属于“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需按临时占地面积计征 |
| 设施建设(挖池、修路) | ✅ 基本都要交 | 属于“生产建设项目”,按扰动地表面积计征(比如挖温泉池、建度假村破坏植被) |
| 运营阶段(持续抽水) | ⚠️ 看地方政策 | 多数地区对“取用地下水”单独计征(按取水量),部分地方与“建设阶段”合并计算 |
1. 建设阶段:只要动土,基本跑不了
温泉项目最核心的“水土流失风险”,就在建设阶段。比如您要建温泉度假村,难免要:
– 挖温泉井、铺设管道(破坏地表结构);
– 修道路、建停车场(压实土壤,影响雨水下渗);
– 盖酒店、建温泉池(大面积开挖,毁坏原有植被)。
这些行为都属于《水土保持法》里的“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这类情况要按“扰动地表面积”计征——比如您挖了1万平方米的地,当地补偿费标准是2元/平方米,那就要交2万元。
举个真实案例:去年河北某温泉企业,在山区建度假村时没申报水土保持方案,也没交补偿费。后来被水利部门检查发现,不仅补缴了8万元补偿费,还被处以应缴金额1倍的罚款(共16万),还耽误了3个月开业时间,损失惨重!
2. 勘探阶段:临时占地也别忽视
有些企业觉得“勘探就是临时打个井,用不了几天”,其实不然。勘探时哪怕只临时占1亩地,挖个探槽,也算“损坏水土保持功能”。根据政策,临时占用期在1年以上的,就要按临时占地面积计征补偿费;占用不足1年但造成明显水土流失的,地方也可能要求缴纳。
比如北京某温泉企业,2022年在郊区勘探时临时占用了林地500平方米,没当回事。后来被卫星遥感发现“地表植被未恢复”,不仅补缴了1500元补偿费(北京标准3元/㎡),还被要求限期补种树木,额外花了2万元绿化费。
3. 运营阶段:取水是“重灾区”,政策差异大
温泉项目运营后要持续抽水,这时候是否交补偿费,关键看地方对“地下水取用”的规定。目前全国主要有两种模式:
– 模式1:按取水量计征(多数地区)
比如山西、陕西等地,明确将“温泉取水”纳入“取用地下水”范畴,按“每立方米X元”征收。假设您每天抽1000立方米温泉水,当地标准0.3元/立方米,那每月就要交9000元,一年就是10.8万——这笔钱长期下来可不少!
– 模式2:与建设阶段合并计算(少数地区)
部分地方(如广东某些市)认为“建设阶段已按面积补偿,运营取水不再重复征收”,但前提是您建设时已全额缴纳补偿费,且取水未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特别注意:如果您的温泉井打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治理区”(比如山区、河流源头),运营阶段交补偿费的概率几乎是100%!这些地方生态脆弱,国家对取水管控更严。
三、不交、少交、漏交?这3个风险您扛不住!
有些企业可能觉得“能躲就躲”,但咱们得说句实在话:现在环保监管越来越严,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利部门的“重点盯防对象”,一旦出事,后果比您想象的严重。
1. 经济处罚:罚款+滞纳金,可能翻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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